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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二审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1:56
职务并吞罪二审辩解词是怎样写的呢,职务并吞罪二审辩解词的标准格局的详细内容是什么。职务并吞罪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怎样样的呢,职务并吞罪要满意什么条件会构成违法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上诉人莫某坤的托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使,在莫某坤被控职务并吞罪的上诉案中担任辩解人。
一审判定供认:莫某坤以私卖公司货品给客户并将收取的现金据为己有的办法并吞公司金钱,并以虚伪调货单的办法掩盖其并吞行为,总共并吞专柜现金人民币51588.6元。
一审判定以为,傅某锋与上诉人没有对立,故傅某锋的供述实在、可信。本案有同案人傅某锋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均直接指证上诉人的上述并吞行为;证人李某美、钟某姿等二名证人直接指证上诉人在电话中供认了并吞公司货品;证人原某明、潘某怡的证言均证明上诉人以虚伪调货单的办法掩盖盘点时发现公司货品缺少的行为,并证明发现有顾客反映曾用现金以七折购买公司的货品,故这些说法可以彼此印证,并有抄获的虚伪调货单予以佐证,且上诉人于案发后一向拒不协作公司的查询,与常理不符,现已构成依据链条证明上诉人的并吞行为。而违法数额有管帐见证陈说、司法判定陈说予以供认丢掉货品的数量、价格,以被私卖货品的最低零售扣头七折核算。
辩解人坚持以为,一审判定所据以供认本案现实的同案人傅某锋和五位证人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其供述或许证言存在虚伪、不实或许猜想之处,不能采信;没有依据证明上诉人案发后一向拒不协作公司的查询,上诉人一向运用同一个电话号码与朋友联络,直到二审阶段;所谓“以虚伪调货单的办法掩盖盘点时发现公司货品缺少的行为”不契合常理,故一审判定以为依据链的构成没有依据。而管帐见证陈说、司法判定陈说由于违背管帐准则,没有查验原始凭证,其陈说定论的依据之一即盘点差异表不能供认实在性、合法性等,然后不具有实在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一审判定供认的违法数额超越本案被害人报案所称的丢掉,故供认的违法数额有误。
辩解人在这里可以再次必定地说:本案一审判定供认现实不清、依据缺乏,莫某坤无罪!详细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判定以为“傅某锋与上诉人没有对立,故傅某锋的供述实在、可信”不契合逻辑,也不契合常理,傅某锋彻底有或许依据趋利避害的心思作出违背现实的供述。
本案榜首次申述到法院,开庭审理后大半年未判定,2012年12月3日一审法院裁决准予越秀区检察院撤回了申述。傅某锋于2012年12月6日清晨0时01分至1时32分在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候问室做了榜首份《详细问询违法嫌疑人笔录》,第二天即2012年12月7日17时50分至18时45分,在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问话室做了第二份《详细问询违法嫌疑人笔录》。
咱们可以幻想,在那几天不同寻常的时刻里,傅某锋遭到的压力会是什么姿态,他体会到失掉自在是什么滋味。
那时分,假设有人跟他说:你只需指证莫某坤与你合谋暗里卖鞋、并吞了货款,写一份抱歉书并退赃五千,明日就可以回家;不然,你会与莫某坤一同承受审判。你看看,莫某坤一向不供认,所以,被关押了一年多,现在还没出来,你自己考虑吧。
假设傅某锋自己并吞了公司货品,他会想,已然我这么做有人替自己背黑锅,自己不必坐牢,立刻取得自在,何乐而不为?
假设傅某锋没有并吞公司货品,他会想,莫某坤无辜都要被关押了一年多,我假设不这么做,岂不是跟莫某坤相同的遭受?
因而,即使傅某锋没有并吞公司货品,即使他知道莫某坤是无辜的,在检察院作业人员对他“进行心思教导”(见傅某锋《抱歉信》,1982号案审判卷宗第13页)后,按照一般人挑选趋利避害的心思,他都会指证上诉人犯案。一审判定以为“傅某锋与上诉人没有对立,故傅某锋的供述实在、可信”在论说不契合逻辑,也不契合常理。
二、同案人傅某锋的供述内容疑窦重重,无法扫除合理置疑。
关于傅某锋的供述,有多处对立且有悖常理,无法扫除合理置疑,例如:
1.傅某锋供述称,“莫某坤叫我和他一同打假的调货单,说总公司来的人把货品调走了”,“我有和他协作时,下班后咱们就会去士多店拿出售小票对一下数,写下总数,对完就烧”。
已然暗里卖货,又何来的出售小票?已然要烧掉出售小票,又何必制造虚伪调货单?这种虚伪的调货单,没有任何人签名,而且远远超越平常调货的数量,单据的外表办法与正常调货单彻底不同,又怎样敷衍查看?
2.关于POS体系的暗码,“莫某坤、刘某、原某明、潘某怡都知道暗码。我不记住我知不知道暗码了”,“由于我跟他们这四个人都一同上过早班,一般店里的POS体系在早班的时分就会被翻开,所以我必定他们都知道暗码”。
假设傅某锋不知道POS体系的暗码,他又怎样经过POS体系制造虚伪的调货单?依据公司供给的工资表上标示的入职时刻,傅某锋在2010年9月15日入职,间隔他2012年3月离任,作业了一年多,简直天天面临POS体系,居然连自己是否知道暗码都不记住,不契合情理。
3. 关于虚伪调货单怎样制造,他说“调货单不是做了就立刻打印的,每天都要加一些新的数上去,到一定数量了大约两张单的长度了就要打印出来”。
他前面说过,其他班次的搭档会运用POS体系,特别是“POS体系在早班的时分就会被翻开”,那么,这些没有打印的调货单岂不是很简单被其他搭档在运用POS体系时发现?
4. 关于总共做了多少张虚伪调货单,傅某锋先是供述称,“我大约制造了四份调货单”,后又称“总共4张,我做了两张,莫某坤做了两张”。
傅某锋自己制造了四张虚伪调货单仍是两张虚伪调货单,前后对立。
4. 傅某锋供述称,而本案三张虚伪调货单中有两张是他制造,编号为YA10108366的调货单不是他制造,他“觉得”“应该”是莫某坤制造的,这是估测的说法,缺乏为信。
5.傅某锋供述称,原某明和潘某怡“没有”参与并吞公司的货品,“只需我和莫某坤、刘某”。
按常理,傅某锋只能供认自己有没有伙同原某明和潘某怡并吞货品,至于原某明和潘某怡是否独自并吞公司货品,抑或伙同他人并吞公司货品,傅某锋又怎样知晓?
6. 傅某锋供述以七折办法收取顾客的现金,然后据为有。
按照常理,来这种服装专柜消费的客户,购买二、三件是常见,罕见购买超越七八件,即使均匀每人购买五件。本案判定陈说供认涉案货品包含95双鞋子、52件服装、19件配件,算计166件货品,假设按照每人购买五件核算,那么,傅某锋按照供述的办法买卖的顾客至少有35名以上。
这种以七折优惠为噱头,招引顾客在货台掏现金而不必到商场收银台交费的做法,未必每一个顾客都能承受,即使这些不承受的顾客不告发、不投诉,那么,那些贪小便宜的数十个顾客,在取得这么罕见的大扣头后,除了原某明和潘某怡说到的一个回头客外,数十个顾客就再也没有回来想再次取得优惠?在本案案发至今长达两年时刻里,涉案专柜没有发现第二个顾客?
……
三、刘某等五位证人证言均存在多处对立、不实或许猜想,不能采信。
上诉人现已指出,上诉人与李某美、钟某姿等处理人员因作业有冲突;而辩解人在本案榜首次申述后开庭时现已指出,假设涉案专柜确有货品丢掉,则李某美、钟某姿等处理人员至少有处理不善的不尽职职责,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的何种作案办法,都不能扫除专柜其他店员作案的或许性,那么,刘某等店员天然也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现实上,刘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存在多处对立、不实或许猜想。
1.关于刘某的证人证言:
他陈讲述,“2011年2月期间,我发现公司少了一批服装及鞋子等货品,并发现有四张调货单”,而且在答复检察员的问题“你之前说到的见到的那四张是不是这几张(出示调货单要求辨认)”,他答复说,“是的。由于很罕见到调出这么多货品的长单,而且没签名”。
按照刘某的说法,在2011年2月他就发现有四张调货单,可是,本案依据中的三张调货单中只需一张是2月份打印,别的两张是3月份打印,即使那张2月份打印的调货单是刘某发现的“四张调货单”之一,那么,别的三张哪里去了?没有了那三张调货单,又怎样敷衍查看?可是,即使的确存在这些调货单,连刘某一眼就以为这些调货单失常,“很罕见到调出这么多货品的长单,而且没签名”,又怎样敷衍查看?刘某没有见过3月份打印的调货单,又怎样辨认出来这三张调货单便是2月份他见过的调货单?
至于莫某坤是怎样作案等陈说,均是刘某“传闻”、“觉得”,均为传来或许猜想之词。
2.关于李某美、钟某姿的证人证言:
李某美、钟某姿直接指证上诉人在电话中供认了并吞公司货品,卷宗中也附有一段音频和录音文字稿。
这一段音频和录音文字稿在一审并未做为依据出具,一审判定也没有该将依据作为定案依据。可是,本案榜首次申述后,庭审中,音频曾做为依据进行质证,可是,并未当庭播映。其时,辩解人现已提出,该音频并非完好的录音,无法分辩音频中对话的是何人,录音中并没有任何人“供认自己偷鞋”的说法,可是,录音文字稿却有“D货系我同阿锋拿的”等说法,与音频中的讲法多处不符。
因而,李某美、钟某姿直接指证上诉人的说法没有相关依据佐证。
3.关于原某明和潘某怡的证人证言:
辩解人现已屡次提出,本案的侦办人员在向原某明和潘某怡两人问询时,均提问了彻底相同的一个既泄漏了案情又极具诱导性的问题:“店长莫某坤、店员傅某锋有没并吞专柜货品?”
在这种诱导下,原某明和潘某怡才答复说“有”。他们接着说了一件失常的工作,即有客户拿了出售小票问能否打七折。潘某怡还说,客户描绘的店员外表像傅某锋。所以,他们以为是莫某坤和傅某锋并吞公司货品。
辩解人以为,本案侦办员的前述做法违背了法定程序,其问询成果不具客观性。原某明和潘某怡以为是上诉人和傅某锋并吞公司货品,仅仅他们的估测,不能作为依据采信。终究上诉人有没有并吞公司货品,应以有用的证人证言、依据为据。而且原某明和潘某怡相同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冲突,其所做的晦气上诉人的证言,应稳重运用。
四、本案所谓的虚伪调货单与正常调货单的外表办法彻底不同,一般人一眼就能辨认,被用来敷衍店员和公司查看的说法不契合常理,而且傅某锋和刘某辨认调货单的程序违法,依法这些调货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要,本案所谓的虚伪调货单与正常调货单的外表办法彻底不同,一般人一眼就能辨认,被用来敷衍店员和公司查看的说法不契合常理。
只需比照正常调货单和本案的三张所谓虚伪调货单,很简单发现有如下差异:榜首,正常调货单很短,上面的货品很少,而虚伪调货单很长,上面列的货品许多;第二,正常调货单在“复核人”、“收货人”、“承运人”和“证明人”等处至少有三处签名,而所谓虚伪调货单在这些当地均为空白。
只需了解专柜的调货流程,一切人员应该都能一眼看出三张所谓虚伪调货单不是有用的调货单。因而,用这种调货单来敷衍店员和公司查看的说法彻底不成立。当然,任何人也不必钻牛角尖争论说,公司派来查看的作业人员例如李某美、钟某姿等人不了解专柜的调货流程。
其次,按照傅某锋和刘某的说法,多份调货单并不是他们制造,他们又怎样能辨认出来?
正如前面所述,本案依据中的三张调货单中只需一张是2月份打印,别的两张是3月份打印,即使那张2月份打印的调货单是刘某发现的“四张调货单”之一,那么,刘某没有见过3月份打印的调货单,又怎样辨认出来这三张调货单中3月份调货单便是2月份他见过的调货单?(值得指出的是,李某美在2012年11月26日笔录中,切当地说,POS体系打印调货单不能修正日期)。
而傅某锋供述称,而本案三张虚伪调货单中有两张是他制造,编号为YA10108366的调货单不是他制造,他“觉得”“应该”是莫某坤制造的,他都不供认这张调货单是否莫某坤制造,那又怎样能辨认出该张调货单?
再次,傅某锋和刘某在加盖了涉案公司印章而且标示有“此调货单是莫某坤和傅某锋脱离公司后留下.用于充抵所并吞物品”等字眼的调货单上辨认,该辨认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条的规矩“对辨认笔录应当侧重检查辨认的进程、办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造是否契合有关规矩。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一)辨认不是在侦办人员掌管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目标的;(三)辨认活动没有单个进行的;(四)辨认目标没有稠浊在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目标中,或许供辨认的目标数量不契合规矩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显着暗示或许显着有指认嫌疑的;(六)违背有关规矩、不能供认辨认笔录实在性的其他景象。”
在本案依据中,并没有傅某锋和刘某的辨认笔录,仅仅有傅某锋和刘某在加盖了涉案公司印章而且标示有“此调货单是莫某坤和傅某锋脱离公司后留下.用于充抵所并吞物品”等字眼的调货单上签名供认的依据。
傅某锋和刘某对调货单的辨认,显着违背了上述规矩的第(四)项和第(五)项,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即使依据2012年修正前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矩,检察院作业人员让傅某锋和刘某对调货单的辨认也相同违法。
该规矩第二百一十三条规矩:“辨认时,应当将辨认目标稠浊在其他人员或许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相片不得少于五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相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矩:“辨认的状况,应当制造笔录,由参与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五、上诉人离任后一向在广州正常日子,手机坚持正常通话运用,没有任何逃跑痕迹。
辩解人在本案榜首次申述的庭审中便指出,莫某坤原户籍地为广州的公租房,几年前被政府回收,从2009年开端便一向租住在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寺前街29号之一,该租房间隔莫某坤被捕获时上网的网吧即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349号清雅居网吧只需500米间隔。
莫某坤离任后,原手机号码正常运用,在被抓捕之前简直每天均有通话、短信记载,该手机号码与澳华公司出具的《名盛NEO专柜人员》上载明莫某坤的手机号码共同,与公司高管何皓和钟某姿把握的莫某坤手机号码共同。
可是,本案在侦办机关、公诉机关屡次补充侦办,均未搜集莫某坤租房状况和手机通讯记载等依据,一审判定无视上诉人关于没有收到公司电话要求协作查询,依然供认上诉人拒不协作公司查询,该供认没有依据。
六、本案的管帐鉴证陈说和司法管帐判定陈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定对本案的违法数额供认过错。
正如上诉人所辩解,专柜盘点是很严厉的一件工作,每次的正式盘点均要一切专柜店员在场,本案依据中,有涉案专柜在案发前的自盘表,自盘表中,列明专柜的货品编号和盘点后在数额,该表的确有每位店员的签名。
可是,涉案公司在案发后安排的盘点,却没有任何相似自盘表的盘点表格,涉案公司提交的《盘点库存表》、《盘点差异表》等书证却没有任何人签名,让人无法供认这些表格到底是详细何人制造、何时制造、依据什么而制造。发现这么多的货品丢掉,其盘点程序却比不上专柜的一次一般盘点严厉,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而本案的管帐鉴证陈说和司法管帐判定陈说恰恰是依据上述《盘点库存表》和《盘点差异表》来进行鉴证或许判定的。
关于本案的违法数额以及管帐鉴证陈说和司法管帐判定陈说的错误之处,详见辩解人在本案榜首次申述庭审的辩解词(见附件)。
综上所述,一审判定供认现实不清、依据缺乏。
辩解人在本案处理进程中,目睹本案依据的添加,以及依据中说辞的改变。
例如:在榜首次申述的依据中,公诉机关供给了涉案公司多名专柜店长和涉案公司出具的《关于丽晶体系操作流程的阐明》等一系列阐明,证明店长才把握POS体系的暗码,可是,涉案专柜的店员的笔录中却无一提及此事。辩解人在榜首次庭审中要求法庭传唤各位店员出庭阐明是否知晓暗码,却未允许。在第2次申述的依据中,傅某锋和刘某的笔录却说简直每个店员都知道POS体系暗码。
又如:榜首次申述庭审中,辩解人提出,假设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办法,那么,每位店员都有或许并吞公司货品。在第2次申述的依据中,傅某锋和刘某的笔录中异口同声地说,“原某明和潘某怡没有并吞公司货品”。
辩解人对本案提出了种种质疑,不期望再见到相似揉面团似的依据来回应辩解人的质疑,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矩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许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解人:xxx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设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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