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5:41
法律职责该怎么建立,下面请跟从听讼网小编一同了解吧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稳妥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投保人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
(二)未发作稳妥事端而谎报发作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三)成心形成财产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四)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人身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五)假造、变造与稳妥事端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其他依据,或许指派、教唆、收购别人供给虚伪证明、材料或许其他依据,假造虚伪的事端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程度,骗得稳妥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稳妥公司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稳妥事务中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诈骗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或许拒不实行稳妥合同约好的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对稳妥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置,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稳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止投保人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或许许诺向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给予不合法的稳妥费回扣或许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对稳妥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置,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稳妥代理人或许稳妥生意人在其事务中诈骗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运营稳妥代理事务许可证或许生意事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私行建立稳妥公司或许不合法从事商业稳妥事务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予以撤销。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超出核定的事务范围从事稳妥事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责令交还收取的稳妥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撤消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本法规则,未经同意,私行改变稳妥公司的称号、规章、注册资本、公司或许分支组织的运营场所等事项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事务范围、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则提存保证金或许违背规则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依照规则提取或许结转未到期职责准备金或许未依照规则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依照规则提取稳妥保证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依照规则处理再稳妥分出事务的;
(五)违背规则运用稳妥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同意建立分支组织或许代表组织的;
(七)未经同意分立、兼并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则报送有关陈述、报表、文件和材料的;
(二)未依照规则将拟定险种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报送存案的。
第一百四十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给虚伪的陈述、报表、文件和材料的;
(二)回绝或许阻碍依法查看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量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稳妥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则,未获得运营稳妥代理事务许可证或许生意事务许可证,不合法从事稳妥代理事务或许生意事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违背本法规则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公司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能够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正告,责令予以调换,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给别人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法规则条件的建立稳妥公司的请求予以同意的,或许对不符合稳妥代理人、稳妥生意人条件的请求予以同意的,给予行政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分工作人员在对稳妥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稳妥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投保人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
(二)未发作稳妥事端而谎报发作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三)成心形成财产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四)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人身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五)假造、变造与稳妥事端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其他依据,或许指派、教唆、收购别人供给虚伪证明、材料或许其他依据,假造虚伪的事端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程度,骗得稳妥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稳妥公司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稳妥事务中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诈骗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或许拒不实行稳妥合同约好的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对稳妥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置,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稳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止投保人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或许许诺向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给予不合法的稳妥费回扣或许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对稳妥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置,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稳妥代理人或许稳妥生意人在其事务中诈骗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运营稳妥代理事务许可证或许生意事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私行建立稳妥公司或许不合法从事商业稳妥事务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予以撤销。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超出核定的事务范围从事稳妥事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责令交还收取的稳妥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撤消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本法规则,未经同意,私行改变稳妥公司的称号、规章、注册资本、公司或许分支组织的运营场所等事项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事务范围、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则提存保证金或许违背规则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依照规则提取或许结转未到期职责准备金或许未依照规则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依照规则提取稳妥保证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依照规则处理再稳妥分出事务的;
(五)违背规则运用稳妥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同意建立分支组织或许代表组织的;
(七)未经同意分立、兼并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则报送有关陈述、报表、文件和材料的;
(二)未依照规则将拟定险种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报送存案的。
第一百四十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给虚伪的陈述、报表、文件和材料的;
(二)回绝或许阻碍依法查看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量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稳妥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则,未获得运营稳妥代理事务许可证或许生意事务许可证,不合法从事稳妥代理事务或许生意事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分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违背本法规则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公司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能够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正告,责令予以调换,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给别人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法规则条件的建立稳妥公司的请求予以同意的,或许对不符合稳妥代理人、稳妥生意人条件的请求予以同意的,给予行政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分工作人员在对稳妥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