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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产权房婚后升值,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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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屠某,男,住乌鲁木齐市。
2002年10月,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随后,屠先生典当货品从银行借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子产权证。一年后,屠某与王某成婚,其时这套住宅已增值到40万元,婚后两边一起归还借款。
2005年11月,屠先生和妻子因爱情不好闹离婚,其时房子市值已达60万元。两边谈及房子切割问题时,妻子以为,该房子除掉15万首付款及屠某第一年付出的5万元还借款外,其余部分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即60万-15万-5万=40万元,并要求对这部分共有产业进行切割。屠某则以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产业,成婚后仍归自己一切,因而不同意切割。
2005年12月王某向法院申述,要求依照上述核算方法切割房产。
审理成果:
法院以为,被告在成婚前借款买房并获得房子产权证,该房子应为被告一方的婚前个人产业,不应在离婚时切割。故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子争议焦点及法令适用:
本案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婚前房产,婚后一起还贷,增值部分怎么切割?
咱们以为:现行《婚姻法》不再供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产业可通过必定时刻而主动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本案,屠先生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子的一切权达到新的约好,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王某具有的权力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返还。依据物权的挂号公示效能,房子的产权没有变化,屠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一切人,不因婚姻关系的订立或免除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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