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1:53企业发表定见的时机包含:奉告环节、听证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稽察成果进行正确的剖析是必要的,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详细剖析:
1、当事人申辩笔录缺少
稽察法令中,应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说、申辩陈说收拾在案。当事人有陈说申辩资料的,应当收拾归档;口头陈说申辩的,应当制造陈说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抛弃陈说或许申辩权力的,也应制造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说、申辩定见”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这样能够防止在行政诉讼案子中败诉。由于《行政处分法》明确规则:“回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行政处分决议不能成立。”
2、征引法令条文不行精确、完好、详细
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只引证省级或市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法令根据;有的没有详细文号、称号或随意省掉;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局部分不符合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等等,这些问题都有或许成为败诉的要素。
3、支撑税务处理定论的根据不足
税务稽察草稿作为首要根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后,方为有用根据。
4、不按法定程序奉告当事人法令救助途径
有的税务稽察人员在施行行政处分前,不按规则程序奉告当事人陈说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有的把《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奉告书》和《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一起下达;还有的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决议书》等,所有这些不符合法令程序的行政处分,按《行政处分法》的规则都是无效的。
5、未制造出示法令稽察证件笔录
在施行法令稽察的进程中,不少稽察人员出示法令稽察证件后,疏忽制造笔录,这样被稽察人假如对此提申述讼,税务机关或许因法令程序违法而败诉。所以,要证明税务稽察人员在稽察时出示了法令证件及取证进程合法有用,一定要制造包含稽察时刻、地址、证件出示状况、稽察办法等内容的稽察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察檀卷。
6、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有的处分决议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即便有,也大多为企业会计,还有的没有签收时刻等。依照《行政处分法》的规则,施行行政处分时,不只要奉告当事人违法的现实、根据及处分根据等,还应奉告其陈说、申辩、听证、复议、申述的期限和途径等。而文书送达有必要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登报的报样等,以此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假如当事人没有托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署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担任收件人。
7、表述有误
送达企业的税务文书往往运用第三人称“该单位”进行表述,应改为第二人称“你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说;有的处分决议书对罚款限制的缴款时刻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交纳,这与《行政处分法》的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的表述相悖。
8、处分决议缺章漏项
一份稽察处分决议,有必要载明查结的详细违法现实、根据、性质及处分的详细根据,缺一不可。
9、该移交的不移交
《刑法》规则,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查刑事责任。稽察人员对已达到追查刑事责任的案子,往往顾虑重重,不去移交,最终一罚了之。
10、处分失当
偷税处分失当最常见的是按定额进行处分,这与新《税收征管法》“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则是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