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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有关套房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1:40
 案情:
    陈某(男)与曾某(女)于2008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坐落某地的一套两边一起一切的挂号在陈某名下的两层房子,第一层归陈某一切,第二层归曾某一切。两边离婚后,因两边在处理房产挂号时产生矛盾,2009年4月陈某向法院申述,恳求承认两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切割的约好无效,并要求依法切割。 
    不合:
    陈某和曾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切割的约好是否有用?对此有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由于离婚协议中现已清晰约好了房子的归属,该协议是在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自愿情况下签署的,应当恪守。 
    第二种观念以为,关于房子的约好应确定无效。由于这个约好违反了“一屋一权”的基本原则。一套房子只能设定一个一切权。 
    分析:
    自己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则,物权是权力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分配和排他的权力。而特定物的承认只能以其规模和界址为条件。一本房产证上所挂号的房子便是一个一切权的承认,故在法律上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子挂号两个以上的一切权。本案中陈某和曾某虽约好每人一层,但这种约好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好应确定为无效。 
作者:石城法院 黄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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