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存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7:19
1、自提存有用成立时起,债款人对债权人的债款消除。有用的提存,即视为债款人实行了债款;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权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担负。 3、债权人享有随时收取提存物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4、对债权人领授权的约束: 债权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权人未实行债款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当回绝其收取提存物。 债权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合同法》规则的提存是以清偿为意图,所以是债消除的原因。 《担保法》规则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意图,而是以担保为意图的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