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存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9:28
合同提存是指因为债款人的原因,债款人无法向其付出合同标的物时,债款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分而消除合同的准则。那么,合同提存的程序详细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
(二)债款人下落不明;
(三)债款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矩的其他景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机关
目前我国的提存机关的公证机关。
三、提存的地址和办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实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四、提存的程序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款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恳求。该恳求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品种、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名字、地址或许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款人应提交有关债款依据,以证明提存恳求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款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款人拖延或许无法向债款人清偿的相关依据。关于债款人提交的提存恳求及有关依据,提存机关应进行检查,以决议是否应予提存。
2.债款人提交提存物。对债款人的提存恳求经检查契合提存条件的,债款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承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颁发债款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恳求及提存物后,应向债款人颁发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平等的法律效能。
4.告诉债款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款人应附具提存告诉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告诉书送达债款人。至于告诉的责任应由谁承当,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矩。各国及各地区立法一般规矩由债款人告诉债款人。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世界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告诉责任规矩由债款人承当,该法第102条规矩:“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这样规矩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实行合同责任原本是债款人的责任,由债款人为提存告诉是债款人向债款人标明自己现已实行合同责任的详细表现;二是因为提存不是向债款人直接为清偿,债款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矩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能够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收取提存标的物,削减不必要的费用和丢失;三是债款人和债款人在买卖过程中的彼此触摸和联络,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状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款人实行告诉责任更为适宜。当然,《合同法》所规矩的债款人的告诉责任只限于债款人下落不明以外的状况,在债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下应怎么告诉以及由谁告诉,《合同法》没有明确规矩。
对此状况,国外立法一般都革除债款人的告诉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374条规矩:“债款人应立即将提存告诉债款人,如不可能为告诉者,得免为告诉。”在债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下,应由提存机关实行告诉责任,提存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之规矩,采纳恰当的方法将提存告诉送达债款人。《提存公证规矩》第18条第2款规矩:“提存受领人不清或许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告诉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布告方法告诉。”该规矩值得学习。
五、提存的效能
提存触及债款人、提存机关和债款人三方之间的联系,也就必定会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款人之间发生法律效能。
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效能
关于提存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效能,我国民法理论一般以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用,不然不发生提存效能,故应以为债的联系自提存时消除。
债款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能
债款人在契合提存条件时,有权向提存机关提出恳求,并将给付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提存机关则有必要承受,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所以,债款人与提存机关的联系并非根据意思自治而发生的私法联系。有关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债款人不担任付出,而由债款人承当,这与一般的寄予契约联系不同。值得讨论的是,债款人提存后,可否将标的物取回,各国立法对此均作了约束性的规矩,仅仅约束的程度有别。有的国家民法以债款人能够随时取回为准则,以某些状况下制止取回为破例。
提存应当在合同实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用,不然不发生提存效能。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一、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
(二)债款人下落不明;
(三)债款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矩的其他景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机关
目前我国的提存机关的公证机关。
三、提存的地址和办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实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四、提存的程序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款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恳求。该恳求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品种、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名字、地址或许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款人应提交有关债款依据,以证明提存恳求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款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款人拖延或许无法向债款人清偿的相关依据。关于债款人提交的提存恳求及有关依据,提存机关应进行检查,以决议是否应予提存。
2.债款人提交提存物。对债款人的提存恳求经检查契合提存条件的,债款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承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颁发债款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恳求及提存物后,应向债款人颁发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平等的法律效能。
4.告诉债款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款人应附具提存告诉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告诉书送达债款人。至于告诉的责任应由谁承当,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矩。各国及各地区立法一般规矩由债款人告诉债款人。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世界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告诉责任规矩由债款人承当,该法第102条规矩:“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这样规矩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实行合同责任原本是债款人的责任,由债款人为提存告诉是债款人向债款人标明自己现已实行合同责任的详细表现;二是因为提存不是向债款人直接为清偿,债款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矩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能够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收取提存标的物,削减不必要的费用和丢失;三是债款人和债款人在买卖过程中的彼此触摸和联络,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状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款人实行告诉责任更为适宜。当然,《合同法》所规矩的债款人的告诉责任只限于债款人下落不明以外的状况,在债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下应怎么告诉以及由谁告诉,《合同法》没有明确规矩。
对此状况,国外立法一般都革除债款人的告诉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374条规矩:“债款人应立即将提存告诉债款人,如不可能为告诉者,得免为告诉。”在债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下,应由提存机关实行告诉责任,提存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之规矩,采纳恰当的方法将提存告诉送达债款人。《提存公证规矩》第18条第2款规矩:“提存受领人不清或许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告诉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布告方法告诉。”该规矩值得学习。
五、提存的效能
提存触及债款人、提存机关和债款人三方之间的联系,也就必定会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款人之间发生法律效能。
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效能
关于提存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效能,我国民法理论一般以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用,不然不发生提存效能,故应以为债的联系自提存时消除。
债款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能
债款人在契合提存条件时,有权向提存机关提出恳求,并将给付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提存机关则有必要承受,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所以,债款人与提存机关的联系并非根据意思自治而发生的私法联系。有关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债款人不担任付出,而由债款人承当,这与一般的寄予契约联系不同。值得讨论的是,债款人提存后,可否将标的物取回,各国立法对此均作了约束性的规矩,仅仅约束的程度有别。有的国家民法以债款人能够随时取回为准则,以某些状况下制止取回为破例。
提存应当在合同实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用,不然不发生提存效能。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