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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容貌毁损程度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9:59

法医判定容貌毁损程度的规范
依据司法部拟定的《人体重伤判定规范(试行)》第三章容貌毁损中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则:
第七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别人面庞,致使容貌变形、丑恶及功能妨碍。
第八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景象之一:
(一)一侧眼球残缺;
(二)眼睑下垂,严峻影响视力;
(三)眼部损害致成鼻泪管悉数开裂,内毗韧带开裂致使视力妨碍和影响面庞等。
第九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景象之一:
(一)一侧耳廓残缺达百分之五十或许两边耳廓残缺总面积超越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害致使严峻变形等。
第十条 外鼻残缺、严峻陷落致使变形。
第十一条 口唇损害,严峻影响面庞、发音和进食。
第十二条 颧骨损害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庞严峻变形。
第十三条 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景象之一:
(一)上颌骨或许下颌骨骨折后,致使面庞变形;
(二)牙齿掉落或许折断七个以上,影响面庞、咀嚼和发音;
(三)颞颌关节损害,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不对称;等。
第十四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景象之一:
(一)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坏引起瘢痕挛缩,形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间一部位变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妨碍;
(二)头皮损害致使眼睑变形,或耳廓残缺致使面庞明显变形;
(三)面部损害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善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脸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妨碍;
(四)面神经损害形成大部或许悉数面肌瘫痪;
(五)面部损害后留有大面积细微瘢痕或许大面积色素冷静致使容貌丑恶;
(六)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坏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庞等。
但凡契合以上条件的能够认定为容貌毁损(即一般所说的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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