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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地区有关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认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3:5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区域有关法院民事判定的规则》,对台湾区域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判定,当事人能够向大陆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可。所谓台湾区域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判定,是指婚姻家庭案子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常常居住地或许被执行产业的所在地触及大陆区域的民事判定。
关于台湾区域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定,只需不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决认可其效能:
(1)请求认可的民事判定的效能未确定的;(2)请求认可的民事判定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许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恰当署理的情况下做出的;(3)案子系人民法院专属统辖的;(4)案子系人民法院已做出判定,或许外国、境外区域法院做出判定并已为人民法院所供认的;(5)请求认可的民事判定具有违背国家法律基本准则,或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景象的;(6)请求认可的民事判定中有违背一个中国准则内容的。
【相关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区域有关法院民事判定的规则
第九条 台湾区域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定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决不予认可:
(一)请求认可的民事判定的效能未确定的;
(二)请求认可的民事判定,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许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恰当署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案子系人民法院专属统辖的;
(四)案子的两边当事人订有裁决协议的;
(五)案子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定,或许外国、境外区域法院作出判定或境外裁决组织作出裁决判决已为人民法院所供认的;
(六)请求认可的民事判定具有违背国家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景象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检查请求后,关于台湾区域有关法院民事判定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景象的,判决认可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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