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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2:20
底层第一审刑事案子移交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信任这是许多读者关怀的问题,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回答。小编收拾的内容期望对读者了解刑事案子移交的相关法令规则有所协助。
一、底层第一审刑事案子移交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底层人民法院关于以为案情严重、杂乱或许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议后,在案子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曾经书面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交恳求十日内作出决议。中级人民法院不赞同移交的,应当向该底层人民法院下达不赞同移交决议书,由该底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赞同移交的,应当向该底层人民法院下达赞同移交决议书,并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底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赞同移交决议书后,应当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申述资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子移交统辖的景象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的规则,移交统辖首要包含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交统辖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交统辖。
(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交统辖的景象
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景象。《解说》第十三条规则:“一人犯数罪、一起违法和其他需求并案审理的案子,其间一人或许一罪归于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此种景象,假如其间一人或许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交上级人民法院。
2、底层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景象
(1)应当移交的景象。《解说》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底层人民法院对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子,应当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能够恳求移交的景象。《解说》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底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严重、杂乱案子;(二)新类型的疑难案子;(三)在法令适用上具有遍及指导意义的案子。需求将案子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议后,至迟于案子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恳求后十日内作出决议。不赞同移交的,应当下达不赞同移交决议书,由恳求移交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赞同移交的,应当下达赞同移交决议书,并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
3、因不宜刑事统辖权而移交的景象。《解说》第十六条规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统辖。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够统辖,也能够指定与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统辖。”
(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交统辖的景象
1、都有统辖权的同级法院之间的移交。《解说》第十七条规则:“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层报一起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2、向无统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的移交。《解说》第十八条规则:“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统辖的案子移交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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