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21:20
发布部分: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舞外商出资的规则》,简化批阅程序,进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外商出资企业的工商挂号的主管机关,天津市外国出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工商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需在收取同意证书后三十天内到“中心”处理请求工商挂号事宜。 第四条 请求工商挂号有必要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式三份:(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副本;(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副本;(三)合同、规章及批复文件副本;(四)政府公布的同意证书副本;(五)出资各方所在国(区域)政府管理部分签发的近期有用的工商挂号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六)出资各方的资信证明;(七)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合签署的工商挂号请求书;(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和中方出资者上级主管人事部分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中心”自承受请求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天内核准挂号,由市工商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出资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建立,并依法获得我国法人资格。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添加或削减出资,转让股权,改动经营方式,改动出产经营范围,延伸合营或协作期限,兼并,分立,修正合同、规章或清算等,应报原批阅安排同意后,向市工商局处理改变挂号手续。由“中心”别离代市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受理请求书,进行传递和安排审理。自收到齐备的请求书和材料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二十一日内办完各项手续或驳斥。 第七条 设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出资企业请求工商挂号、改变挂号和歇业刊出挂号,经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检查后,由市工商局核准。 第八条 受外商出资企业托付,在本市进行企业管理承揽、勘探、开发和修建(含装修、工程设计)作业的我国境外企业,需向市工商局申领承揽工程挂号证。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