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出售债权人是否仍可行使抵押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4:11
案情:2003年1月3日,吉安县万福镇周某计划开办一饭馆,可手中资金不足,所以他便找到街坊王某,要王某告贷二万元。王某赞同,但一起提出,要一信得过的人担保。所以,两边找来同村人李某,要其为告贷进行担保,李某即以自己的一辆客车(中巴)作典当,周某、王某遂签订了一份告贷合同。合同约好:王某告贷二万元予周某,期限8个月月息2.0%,到期不还款,王某可变卖客车归还告贷。其时,李某也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署了名。周某运营饭馆近7个月,由于运营不善关闭。李某见告贷期限将至,怕周某还不起告贷要变卖客车,于同年8月12日将客车卖给(办理了过户手续)外村温某,李某得卖车款1.4万元。9月4日王某得知其此况,向李某提出其客车生意无效,要求李某将客车追回,李某以已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予以拒绝。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的轿车生意行为无效,轿车应由王某处置(变卖受偿)。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王某不能要求追回典当物(客车),理由是:原告尽管对典当物享有典当物权,但由于典当物现已实践买卖,而第三人(买受人)并不知情,第三人无过错,系好心,构成好心获得,且第三人的好心获得契合法律规定(已办理过户手续)要件,第三人已获得的客车所有权能够对立原告作为典当权人的恳求。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由于第三人购买作为典当物的客车当然为好心获得,可是,典当权人所获得的在典当物上的典当权并未跟着典当物被出售而消除,该典当权跟着典当物的搬运而一起搬运,即便第三人现已合法获得了该典当物的所有权,典当权人对该典当物仍可行使典当权。因到期债款未清偿,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变卖典当物而优先受偿。故法院应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肖光海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王某不能要求追回典当物(客车),理由是:原告尽管对典当物享有典当物权,但由于典当物现已实践买卖,而第三人(买受人)并不知情,第三人无过错,系好心,构成好心获得,且第三人的好心获得契合法律规定(已办理过户手续)要件,第三人已获得的客车所有权能够对立原告作为典当权人的恳求。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由于第三人购买作为典当物的客车当然为好心获得,可是,典当权人所获得的在典当物上的典当权并未跟着典当物被出售而消除,该典当权跟着典当物的搬运而一起搬运,即便第三人现已合法获得了该典当物的所有权,典当权人对该典当物仍可行使典当权。因到期债款未清偿,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变卖典当物而优先受偿。故法院应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肖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