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把握债务诉讼时效与清偿期限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8:01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但债款人在五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这触及诉讼时效与投资人债款清偿期限的联系。实践中存有争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二者的联系。
榜首,“五年”期间性质上属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力固定存续期间,权力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力,该期间经往后即发作权力消除的法令作用。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间断、间断和延伸的问题。“五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则“五年”期间的间断、间断、 延伸问题,另一方面,假如把“五年”期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相对立。
第二,以企业闭幕时为时刻点,掌握“五年”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接。企业闭幕时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刊出挂号时刻为准。在企业闭幕时,假如独资企业的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其债款转化为天然债款,权力人的债款不再受法令保护,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债款人即便向投资人建议权力,投资人也可不予清偿;假如企业债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在企业闭幕时,诉讼时效应当中止核算,转为核算除斥期间。在“五年”期间内,债款人随时能够向投资人建议权力,债款人一经建议权力,“五年”期间完结法令任务而退出历史舞台,从债款人建议权力时重新开始核算诉讼时效(二年),从此又受诉讼时效准则的束缚。
榜首,“五年”期间性质上属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力固定存续期间,权力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力,该期间经往后即发作权力消除的法令作用。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间断、间断和延伸的问题。“五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则“五年”期间的间断、间断、 延伸问题,另一方面,假如把“五年”期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相对立。
第二,以企业闭幕时为时刻点,掌握“五年”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接。企业闭幕时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刊出挂号时刻为准。在企业闭幕时,假如独资企业的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其债款转化为天然债款,权力人的债款不再受法令保护,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债款人即便向投资人建议权力,投资人也可不予清偿;假如企业债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在企业闭幕时,诉讼时效应当中止核算,转为核算除斥期间。在“五年”期间内,债款人随时能够向投资人建议权力,债款人一经建议权力,“五年”期间完结法令任务而退出历史舞台,从债款人建议权力时重新开始核算诉讼时效(二年),从此又受诉讼时效准则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