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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6:32
因为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情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1至4日。”第2款规则:“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30日。”第3款规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
这就是说,拘留掠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别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拘留后拘押时刻可长达37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许是严重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施行违法的人,严重嫌疑分子是指有依据证明具有严重违法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迫景象之一。关于何谓紧迫景象,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关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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