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1:32
在实践中,常常有人会问社保是否归于受案规模,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咱们不能一概论之,究竟引起社保争议的原因可谓是各式各样。
社会保险触及三方当事人,劳作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从法律联系看,既触及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的私法联系,又触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联系,所以社保争议是否归于劳作争议受案规模,不能混为一谈,需求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触及公法联系的不该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受案规模。
司法实践首要呈现以下几种争议,榜首,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含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第二,因用人单位未处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作者遭受工伤待遇、赋闲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丢失的,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第三,劳作者与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发放争议。
实践中各地委、法院对要求付出社会保险待遇[第二种争议]的基本上是按的。(《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交纳发作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则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作的争议,应按劳作争议受理。)榜首、第三种状况实践中基本上以为不归于劳作争议,一般不予受理。各地法院依据上述规则以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应归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司法权不该对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进行处理,不然,有司法干涉行政的越权嫌疑。(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对劳作争议案子的总结报告中指出:依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法令》,并参照劳作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告发作业管理方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方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则,关于用人单位全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部分处理,法院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定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胶葛,法院应予受理。)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根据约定向劳作者实行一般责任的行为,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该受劳作争议裁定时效的约束。
关于未缴、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其期限交纳或许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交纳或许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向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并能够请求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分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议,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要求该用人单位供给担保,签定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且未供给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什么是劳作争议?
劳作争议是指建立了劳作联系的两边当事人因履行律、法规及劳作合同而发生的志在维护现已建立的权利责任联系争议。
哪些景象归于劳作争议?
劳作争议首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劳作合同详细条款的争议;
二、关于职工的接收、选用、调集、、解雇等问题的争议;
三、关于劳作报酬的争议;
四、关于作业时间、工时歇息、度假的争议;
五、关于劳作维护的争议;
六、关于女工与未成年工特别维护的争议;
七、关于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的争议;
八、关于奖惩与处分职工的争议;
九、关于职工和劳作福利的争议;
十、关于职工工龄核算触及到职工的合法权益与有关部分的争议。
劳作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是劳作裁定,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劳作争议诉讼。
社会保险触及三方当事人,劳作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从法律联系看,既触及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的私法联系,又触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联系,所以社保争议是否归于劳作争议受案规模,不能混为一谈,需求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触及公法联系的不该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受案规模。
司法实践首要呈现以下几种争议,榜首,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含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第二,因用人单位未处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作者遭受工伤待遇、赋闲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丢失的,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第三,劳作者与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发放争议。
实践中各地委、法院对要求付出社会保险待遇[第二种争议]的基本上是按的。(《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交纳发作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则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作的争议,应按劳作争议受理。)榜首、第三种状况实践中基本上以为不归于劳作争议,一般不予受理。各地法院依据上述规则以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应归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司法权不该对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进行处理,不然,有司法干涉行政的越权嫌疑。(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对劳作争议案子的总结报告中指出:依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法令》,并参照劳作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告发作业管理方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方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则,关于用人单位全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部分处理,法院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定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胶葛,法院应予受理。)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根据约定向劳作者实行一般责任的行为,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该受劳作争议裁定时效的约束。
关于未缴、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其期限交纳或许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交纳或许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向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并能够请求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分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议,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要求该用人单位供给担保,签定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且未供给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什么是劳作争议?
劳作争议是指建立了劳作联系的两边当事人因履行律、法规及劳作合同而发生的志在维护现已建立的权利责任联系争议。
哪些景象归于劳作争议?
劳作争议首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劳作合同详细条款的争议;
二、关于职工的接收、选用、调集、、解雇等问题的争议;
三、关于劳作报酬的争议;
四、关于作业时间、工时歇息、度假的争议;
五、关于劳作维护的争议;
六、关于女工与未成年工特别维护的争议;
七、关于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的争议;
八、关于奖惩与处分职工的争议;
九、关于职工和劳作福利的争议;
十、关于职工工龄核算触及到职工的合法权益与有关部分的争议。
劳作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是劳作裁定,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劳作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