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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8:56

《物权法》规则了“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依法挂号”的准则。
不动产品权有必要依法挂号,这是《物权法》差异于其他涉及物权的法令的一个重要特色。我国长时间以来对不动产品权是否有必要挂号,并没有强制性规则,而大都是一些准则性规则,对没有依法挂号的不动产,则以是否交给和是否实践转让来判别其是否具有所有权。《物权法》规则的“应当依法挂号”则清晰的一个重要的物权承认准则,即没有挂号的不动产品权,应该视为物权没有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这一规则关于人们长时间以来的构成的“实践占有”观念应该是一个较大的冲击。别的,这一规则也对过去那种为了防止交纳税收而成心对实践现已搬运的不动产品权长时间不予挂号的违法行为是一个强制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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