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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3:19
留置物一般归于动产,而留置人想要合法留置该物品的,有必要以具有债款,且债款现已到期为条件。当然这仅仅是合法获得条件之一。那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到底有哪些呢?江西律师为你解说。
活跃要件
留置权获得的活跃要件,是留置权的获得所应具有的现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款人占有债款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意图,在于担保债的实行,因而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款人。至于债款的发作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则,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获得,债款人须合法占有债款人的产业,其占有方法是直接占有仍是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仆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运用家中的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建立留置权。债款人代债款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建立。债款人合法占有债款人交给的动产时,不知道债款人无处置该动产的权力;债款人仍能够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款已届清偿期。
债款人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但在债款没有届清偿期时,因而时髦不发作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问题,不发作留置权。只要在债款已届清偿期,债款人仍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才能够留置债款人的动产。
债款人的债款未届清偿期,其交给占有标的物的责任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可是,债款人能够证明债款人无付出才能的在外。
3、须债款的发作与该动产有牵连联系。
债款人所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有必要与其债款的发作有牵连联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联系则为债款与留置物占有获得之间的相关,即债款与标的物的占有的获得是根据同一合同联系。在债款的发作与标的物的占有获得是因同一合同联系而发作,而且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留置权。
消沉要件
留置权获得的消沉要件是指阻挠留置权发作的景象或要素,也称留置权建立的约束。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1.须留置产业与对方交给产业前或交给产业时所为指示不相冲突。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建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扫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3款明确规则“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
2.须留置债款人产业不违反公共秩序或仁慈习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从的一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则但亦应恪守之。
3.须留置产业与债款人所承担责任不相冲突。假如债款人在合同中的责任便是交给标的物,则债款人不得以债款人不实行责任为由行使留置权,不然与其所承担责任的本心相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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