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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方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5:42

依据《住宅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住宅公积金个人告贷事务的告诉》(建金〔2014〕148号)文件及《云南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宅公积金异地告贷施行方案的告诉》(云建金〔2015〕327号)文件规则,为规范我市住宅公积金异地告贷事务,拟定本细则。
昆明市住宅公积金异地告贷施行细则
第一章 告贷目标及条件
一、告贷目标
告贷目标: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工作并正常缴存住宅公积金,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能够处理产权的自住住宅的员工,可持缴存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昆明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异地告贷。
二、告贷条件
(一)告贷人接连正常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告贷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有安稳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告贷本息的才能。
(三)告贷人在本市购买新建产品住宅或存量住宅,是所购房子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四)告贷人及告贷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宅公积金告贷。
(五)已购住宅套数确认契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确认规范。
(六) 契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履行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告贷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告贷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确认的规范履行。
二、告贷人及告贷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宅公积金,可兼并核算住宅公积金异地告贷额度。
三、异地告贷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住宅公积金告贷利率履行。
第三章请求资料
一、个人资料
(一)告贷人及爱人缴存地中心出具的《云南省内异地住宅公积金告贷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一)和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签章)。
(二)未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告贷人爱人及告贷相关人的收入证明(附件二)(签章)。
(三)告贷人及爱人身份证、户口本,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告贷人及爱人婚姻证明文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丧偶者还须出具未再婚证明)(有用期1个月),独身者须供给未婚证明(有用期1个月),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还款存折(卡),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购房资料
与我市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需提交的购房资料共同。
三、其他
在户籍所在地已请求并办好异地住宅公积金告贷的我市缴存员工及告贷相关人员,不能处理按月扣划公积金还贷事务;缴存账户余额只能用于提早部分偿还或悉数偿还该笔异地告贷本息,提取时履行先偿还后提取的准则,一年提取一次。
第四章告贷程序
一、个人请求
告贷人持个人资料、购房资料等向昆明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各分中心、处理部请求公积金异地告贷。
二、中心审阅
分中心、处理部对告贷人请求资料进行初审,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真伪,契合告贷条件后在体系里录入告贷人相关信息并进行告贷审阅。
三、告贷发放
按昆明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操作流程处理。
第五章告贷偿还和贷后处理
一、告贷人应按告贷合同约好的还款方法、还款方案偿还告贷本息。如告贷人接连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未能足额偿还告贷本息的,处理中心可宣告告贷到期,要求告贷人当即清偿悉数告贷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告贷人发作告贷逾期接连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处理中心可要求缴存地中心帮忙,有用操控告贷人及告贷相关人的住宅公积金账户,并按告贷合同约好,从上述住宅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应还金钱。
三、因告贷人供给虚伪资料取得的告贷,处理中心查实后,应追回已发放的告贷,及时向缴存地中心通报,并保存依法追究的权力。
四、处理中心应将已发放的异地告贷信息,守时、安全地反馈给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附则
一、本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昆明市住宅公积金告贷相关规则履行。
二、本细则由昆明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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