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供电与发电经营合同征收印花税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2:52

发布部分:江西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宜春市当地税务局:你局《关于电力行业供电与发电经营收入征收印花税请示》(宜市地税发[2004]167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电力行业深化改革后,发电与供电别离,都是独立核算单位。电厂(站)和供电单位之间每年的电源供需方案,具有购销合同的性质和效果,而供电单位给用户供电是无方案的。依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对电厂(站)等发电单位与供电单位供需电力获得的收入和发作的开销金额,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交纳印花税的地址确定为电厂(站)、供电单位所在地。对供电公司供应用户的电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五年一月六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