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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旧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8:51

旧会计原则的第二条将“债款重组”界说为“指债款人依照其与债款人到达的协议或法院的断定赞同债款人修正债款条件的事项”;而新原则中第二条的界说为“指在债款人发作财政困难的状况下,债款人依照其与债款人到达的协议或法院的断定作出退让的事项”。比较这两个界说,咱们能够作出以下几点了解:
1.新原则以为,在“债款人发作财政困难的状况下”,只需债款人退让时,才干界说为债款重组
也便是说,“债款人发作财政困难的状况”是新原则中债款重组的前提条件,而“债款人作出退让”则是新原则中债款重组的必要条件。旧原则的界说以为只需修正了债款条件,不论债款人有没有作出退让都是债款重组,也没有“在债款人发作财政困难的状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好像过于广泛,易于形成不恰当的诱导,只需两边以为需求就能够依照各自的志愿到达协议进行债款重组,然后改进企业资金结构,使财物负债率到达一个契合自己需求的水平。会计原则的不健全,不完善,让一些企业简单钻空子,在“黄灯区”彼此操作,违被了商场中运用原则来标准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原则的界说契合我国当时实际状况
一般来说,我国企业现在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各种压力和困难,如来自于竞争对手的压力、本身办理理念的、经济条件等各方面的困难。企业一量面对这些压力和困难,首要便是体现在资金周转方面——周转困难,乃至是无法周转。作为债款人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后,对具有其债款的企业就会发生“黄色预警”,即无法归还其到期债款。在此状况下,作为债款人,一种方法是能够经过法令程序,要求债款人破产,以清偿债款;另一种方法,能够经过相互洽谈,经过债款重组的方法,债款人作出某些退让,使债款人减轻负担,渡过难关。债款重组在这里扮演了无足轻重的人物,使债款人和债款人到达互利,一方面债款人不会由于欠款而破产,另一方面,债款人也会在丢失一小部分的利益后,而得到大部分应得的债款财物。假如债款人不作恰当的退让,将会使面对困难的企业愈加被迫,也会给债款人带来必定的丢失,不利于我国企业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转。债款重组是比较契合我国现在企业发展实际状况的。
3.旧原则中说到“法院的断定”,新原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断定”
一字之差,其实是由于旧原则中错用了法令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断定和断定,行政机关和判决组织能够作出断定。断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断定;断定是处理诉讼中的程序事项,断定所根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完成权力和行使职权供给必要的规矩、方法和次序。很显然债款债款纠纷归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断定不该运用“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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