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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2:11
2004年8月23日,何某无证驾驭机动车,将在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自行车的张某撞死。 公安机关经查询,确定何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张某的亲属要求何某对张某的逝世承当补偿职责。何某以自己现已承 2004年8月23日,何某无证驾驭机动车,将在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自行车的张某撞死。  
公安机关经查询,确定何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张某的亲属要求何某对张某的逝世承当补偿职责。何某以自己现已承当了刑事职责,不需要再补偿张某的丢失为由回绝补偿。请问,何某还需要承当民事职责吗?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对刑事职责与民事补偿职责之间的联系有这样的错误认识,以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即当事人承当了刑事职责就能够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或是减轻民事职责;承当了民事补偿职责就能够减轻乃至革除刑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假如是国家、团体产业遭受丢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此规则,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补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状况:  
(1)假如被害人个人(自然人)因为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丢失进行补偿。  
(2)假如被害人是国家或团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团体的产业丢失进行补偿。  
本案中,张某的近亲属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对张某的逝世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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