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劫砍人手 罪犯手段残忍被执行死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1:37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陈旧的惩罚之一,指行刑者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完毕一个监犯的生命。而遭受这种掠夺生命的惩罚办法的有关监犯一般都在当地犯了严峻罪过。虽然这“严峻罪过”的界说经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故意杀人”必定是监犯被判死刑的其间一个重要理由。死刑是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恶劣的违法分子。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带来的一个死刑事例。
飞车掠夺砍人手,罪犯手法残暴被履行死刑
5月2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履行死刑指令,对伙同他人屡次带着镰刀、牛角刀,驾驭摩托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柳州市选用镰刀切断包带或许拉扯挎包的方法张狂飞车掠夺的罪犯韦海秋履行死刑。
经查明,2010年6月9日至9月14日,罪犯韦海秋别离伙同韦树备(另案被告人,已判刑)、韦海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带着镰刀、牛角刀,驾驭一辆摩托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柳州市采纳用镰刀切断包带或拉扯挎包的方法飞车掠夺,共掠夺14起,致2人重伤,劫得现金约13140元、手机11部。其间,在两起案子中别离致2人重伤。
2010年6月9日20时许,罪犯韦海秋伙同韦树备驾驭摩托车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海堤路蓝色家乡路段,由韦海秋驾车接近,坐后座的韦树备采纳用镰刀切断包带的方法,掠夺驾驭电动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梁某的挎包(包内有现金320元等资产),因挎包掉地未被劫走。梁某的左臂被割伤,左手食指、中指、环指肌腱被切断,并被拉扯倒地,致左锁骨破坏性骨折,左第3-5后肋彻底性骨折,构成重伤,九级伤残。
2010年9月7日6时20分至7时10分,罪犯韦海秋伙同韦海异在柳州市航银路、红光桥上、双冲桥上、西环路、西堤路等处接连掠夺5次,致1人重伤。当日7时许,韦海秋、韦海异在西环路13号柳州五菱易通汽车空调公司对面非机动车道处,采纳前述相同手法,对驾驭电动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黄某、张某配偶施行掠夺,劫取张某所背的挂包,包内有现金4600元及耳环、戒指、手机等物。韦海秋、韦海异驾车逃离现场时,黄某紧抓摩托车不放,韦海秋用镰刀砍击黄某的右手,将黄某的右手手腕砍断,致黄重伤。韦海秋、韦海异丢掉所劫的黄某配偶的挂包及同日6时50分在双冲桥上所劫被害人俞某的背包后,逃离现场。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定,确定韦海秋犯掠夺罪,判处其死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宣判后,韦海秋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完结,驳回其上诉,保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韦海秋的违法事实,以为韦海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带着凶器争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韦海秋活跃施行掠夺行为,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韦海秋参加掠夺14次,致2人重伤,掠夺数额巨大,违法情节特别恶劣,手法残暴,社会损害极大,罪过极端严峻,且其曾因犯争夺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持续施行掠夺,片面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办。韦海秋归案后虽能自动率直公安机关尚不把握的部分掠夺同种罪过,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分。第一审判定、第二审裁决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保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掠夺罪判处韦海秋死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的刑事裁决。
上面便是小编为咱们介绍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信任咱们都有了必定的了解。听讼网小编提示咱们在日常日子中,关于胶葛的行为,必定要洽谈处理好,防止呈现一些意外,导致两边都受到损伤,假如处理不了能够采纳法律手法进行处理,还能够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咨询。
飞车掠夺砍人手,罪犯手法残暴被履行死刑
5月2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履行死刑指令,对伙同他人屡次带着镰刀、牛角刀,驾驭摩托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柳州市选用镰刀切断包带或许拉扯挎包的方法张狂飞车掠夺的罪犯韦海秋履行死刑。
经查明,2010年6月9日至9月14日,罪犯韦海秋别离伙同韦树备(另案被告人,已判刑)、韦海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带着镰刀、牛角刀,驾驭一辆摩托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柳州市采纳用镰刀切断包带或拉扯挎包的方法飞车掠夺,共掠夺14起,致2人重伤,劫得现金约13140元、手机11部。其间,在两起案子中别离致2人重伤。
2010年6月9日20时许,罪犯韦海秋伙同韦树备驾驭摩托车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海堤路蓝色家乡路段,由韦海秋驾车接近,坐后座的韦树备采纳用镰刀切断包带的方法,掠夺驾驭电动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梁某的挎包(包内有现金320元等资产),因挎包掉地未被劫走。梁某的左臂被割伤,左手食指、中指、环指肌腱被切断,并被拉扯倒地,致左锁骨破坏性骨折,左第3-5后肋彻底性骨折,构成重伤,九级伤残。
2010年9月7日6时20分至7时10分,罪犯韦海秋伙同韦海异在柳州市航银路、红光桥上、双冲桥上、西环路、西堤路等处接连掠夺5次,致1人重伤。当日7时许,韦海秋、韦海异在西环路13号柳州五菱易通汽车空调公司对面非机动车道处,采纳前述相同手法,对驾驭电动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黄某、张某配偶施行掠夺,劫取张某所背的挂包,包内有现金4600元及耳环、戒指、手机等物。韦海秋、韦海异驾车逃离现场时,黄某紧抓摩托车不放,韦海秋用镰刀砍击黄某的右手,将黄某的右手手腕砍断,致黄重伤。韦海秋、韦海异丢掉所劫的黄某配偶的挂包及同日6时50分在双冲桥上所劫被害人俞某的背包后,逃离现场。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定,确定韦海秋犯掠夺罪,判处其死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宣判后,韦海秋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完结,驳回其上诉,保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韦海秋的违法事实,以为韦海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带着凶器争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韦海秋活跃施行掠夺行为,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韦海秋参加掠夺14次,致2人重伤,掠夺数额巨大,违法情节特别恶劣,手法残暴,社会损害极大,罪过极端严峻,且其曾因犯争夺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持续施行掠夺,片面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办。韦海秋归案后虽能自动率直公安机关尚不把握的部分掠夺同种罪过,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分。第一审判定、第二审裁决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保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掠夺罪判处韦海秋死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的刑事裁决。
上面便是小编为咱们介绍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信任咱们都有了必定的了解。听讼网小编提示咱们在日常日子中,关于胶葛的行为,必定要洽谈处理好,防止呈现一些意外,导致两边都受到损伤,假如处理不了能够采纳法律手法进行处理,还能够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