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如何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0:09二罪均属不合法集资性违法,都包含诈骗要素。其边界如下:榜首,违法意图不同,后罪过为人仅具有不合法取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第二,违法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产业利益;第三,行为办法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纳包含诈骗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办法进行不合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会集隐秘重要现实或假造严峻虚伪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第四,违法主体不同,后罪是特别主体,诈骗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同意以征集办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天然人或单位;诈骗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同意的具有发行债券资历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天然人和单位,详细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第五,数额、情节、结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形成结果严峻或有其他严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