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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失而复得 保险赔偿该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3:55
事例:    杨克元、陈洁因被窃车辆合浦还珠而引出的一宗稳妥合同纠纷近来由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我国安全稳妥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上海爱联电器厂返还稳妥补偿金的诉请。    1997年1月31日,上海申通金属型材厂现改称为上海爱联电器厂与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稳妥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丢失、偷盗、抢险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稳妥车被窃。申通厂要求稳妥公司理赔取得支撑,于1998年6月得到稳妥补偿款13.696万元。一起该厂按稳妥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稳妥权益转让书一份:即被窃车辆的全部权益转给稳妥公司,并授权稳妥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职责人追偿。    嗣后,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闵行区马桥汽车修理厂修理,申通厂闻讯后表明抛弃对该车的所有权。稳妥公司得悉后则以为,申通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稳妥金,否则应视为不当得利。为此,稳妥公司于上一年12月1日诉至法院,恳求判令申通厂向稳妥公司返还稳妥补偿金13.696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窃车的所有权已随付出理赔款而转移至稳妥公司,稳妥公司能够依据权益转让书,对被盗车辆所形成的丢失以申通厂的名义向有关职责方追偿。现稳妥公司再以车辆合浦还珠为由要求申通厂返还理赔款,于法无据,故驳回了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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