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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和期限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4:09
法令规则,许多活动进行的条件都需求由公证,即需求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公证安排再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那么,您是否知道公证程序和期限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常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
一、公证程序的内容  
1、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需求处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安排提出请求,或许托付别人代为请求。但托付、声明、赠与、遗言抚养协议、遗言、收养等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托付别人代为请求。  
2、公证安排受理公证请求后,应当对请求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请求公证的事项、请求人供给的资料进行检查。请求人供给的资料不齐备或许对请求人供给的资料有疑义的,公证安排应当要求请求人弥补或许阐明。请求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安排能够承受请求人的托付,调查取证。  
因不可抗力事情致使公证安排无法作业的时刻,不计入前款规则的期限。  
3、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应当回绝公证,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二)请求人供给虚伪资料或许隐瞒现实。  
4、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应当停止处理公证:  
(一)因请求人的原因致使公证安排在本条例规则的期限内无法出证;  
(二)公证文书收效前,请求人撤回公证请求;  
(三)请求人逝世或许请求公证的法人、其他安排停止,持续处理已无含义。  
二、公证的期限  
1、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公证事项,公证安排应当在受理公证请求之日起15日内出证。疑问杂乱、请求人举证缺乏需求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出证期限最长不得超60日。  
2、公证安排担任公证批阅的人员同意公证文书的日期为出证日期。公证文书自出证之日起收效。  
3、公证文书由请求人或许其托付代理人到公证安排收取;到公证安排收取有困难的,能够由公证安排邮递送达。  
请求人或许其托付代理人收取公证文书,应当在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许盖章。邮递送达的,以邮递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证安排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吊销。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安排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安排吊销,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5、请求人或好坏关系人请求吊销公证文书的,公证安排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吊销或许不予吊销的决议。  
6、请求人或许好坏关系人对公证安排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证请求、回绝公证、吊销公证文书或许不予吊销公证文书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议。  
综上所述,公证程序首要包含了请求及检查两个大的方面,其次,关于公证期限的问题,要根据详细的状况来定,一般状况下15天既能够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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