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标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0:42
有关外国人(非我国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请求准则选用了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即:
一、在我国境内有常常居所或有经营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含在我国境内寓居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安排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在我国请求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平等待遇准则[《商标法施行法令》(2002年8月3日最新版)第七条第三款];
此类的商标注册请求可根本参照“国内商标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进行。
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安排请求的商标注册请求人。
三、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依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请求商标注册应遵从的准则便是:“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在我国请求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条约处理,或许按对等准则处理”。在处理这类商标注册请求时,一般依照世界惯例做法,采纳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1)请求人所属国和我国之间已达到商标互利协议的依照双边条约处理商标互利协议是指请求人所属国和我国经过签约或许换文而达到的商标相互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利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定的友爱互易商货或许贸易协议中,也往往包含了商标注册的互利准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则,一般都给予请求人享用“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关于已同我国签定商标互利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请求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则处理。自我国参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及《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和《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今后,双边协议则仅适用于没有参与这三个世界条约的国家。
(2)依据请求人所属国与我国一起参与的世界条约处理现在,在商标方面的世界条约中,我国已参与的已有四个:即《世界知识产权安排条约》(1980年3月3日参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1985年3月19日参与),《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1989年10月4日参与)和《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参与)关于我国未参与的世界条约,我国没有恪守的责任。只要两边都一起参与的世界条约,我国才有恪守的责任。
尤其是《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依据《巴黎条约》的规则,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而,《巴黎条约》的一切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用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请求手续、过程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3)按对等准则处理。
对等准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联系常常选用的一项准则,其根本意义便是:在处理世界间的政治、经济联系时,你用什么方法对待我,我也将以相同的方法对待你。将对等准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便是要求两边依照平等方法来处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请求。比方,假如外国商标请求人所属国关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请求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利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请求人也有必要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请求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请求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准则处理,反之亦同。
一、在我国境内有常常居所或有经营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含在我国境内寓居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安排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在我国请求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平等待遇准则[《商标法施行法令》(2002年8月3日最新版)第七条第三款];
此类的商标注册请求可根本参照“国内商标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进行。
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安排请求的商标注册请求人。
三、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依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请求商标注册应遵从的准则便是:“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在我国请求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条约处理,或许按对等准则处理”。在处理这类商标注册请求时,一般依照世界惯例做法,采纳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1)请求人所属国和我国之间已达到商标互利协议的依照双边条约处理商标互利协议是指请求人所属国和我国经过签约或许换文而达到的商标相互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利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定的友爱互易商货或许贸易协议中,也往往包含了商标注册的互利准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则,一般都给予请求人享用“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关于已同我国签定商标互利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请求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则处理。自我国参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及《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和《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今后,双边协议则仅适用于没有参与这三个世界条约的国家。
(2)依据请求人所属国与我国一起参与的世界条约处理现在,在商标方面的世界条约中,我国已参与的已有四个:即《世界知识产权安排条约》(1980年3月3日参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1985年3月19日参与),《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1989年10月4日参与)和《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参与)关于我国未参与的世界条约,我国没有恪守的责任。只要两边都一起参与的世界条约,我国才有恪守的责任。
尤其是《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依据《巴黎条约》的规则,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而,《巴黎条约》的一切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用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请求手续、过程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3)按对等准则处理。
对等准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联系常常选用的一项准则,其根本意义便是:在处理世界间的政治、经济联系时,你用什么方法对待我,我也将以相同的方法对待你。将对等准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便是要求两边依照平等方法来处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请求。比方,假如外国商标请求人所属国关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请求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利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请求人也有必要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请求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请求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准则处理,反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