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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8:23
【案情】
聂某林与白某妹于1994年成婚,1995年8月生于一女聂某娟。2004年,聂某林与白某妹因爱情不合协议离婚,聂某娟由白某妹抚育,聂某林每年付出聂某娟抚育费5000元。离婚后,聂某林依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头付出聂某娟的抚育费。2013年9月,聂某娟考入某大学。2014年1月,当白某妹要求聂某林依照离婚协议付出聂某娟的抚育费时,聂某林却以为聂某娟现在现已成年,其已无抚育责任,回绝再付出聂某娟的抚育费。在屡次索要抚育费未果后,聂某娟与2014年3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为自己现在尽管现已成年,可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某林依照最初签定的离婚协议付出其抚育费。
【不合】
在本案中,关于聂某林是否还需向聂某娟付出抚育费,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聂某林应当付出聂某娟的抚育费。聂某娟现在尽管现已成年,可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独立日子,没有经济收入,聂某娟首要的使命是完结自己的学业,其日子费、教育费等花费首要仍是靠爸爸妈妈帮其承当。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则,“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1)损失劳作才能或虽未彻底损失劳作才能,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日子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日子才能和条件的。”因而,聂某林应当承当聂某娟必要的抚育费。
第二种观念以为聂某林无需再付出聂某娟的抚育费。聂某娟现现已年满18周岁,归于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其与爸爸妈妈处于相等的民事主体位置,不管从生理仍是心思视点讲,已具有了独立日子的才能和条件。尽管在实际日子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仍是由爸爸妈妈来供养,可是爸爸妈妈的这种付出仅仅道德上的责任,并非法令上的责任,不具有法令强制性。因而,聂某林无需再付出聂某娟的抚育费。
【剖析】
笔者赞同上述观念中的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现在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许行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现已是成年人。但在实际中,大部分大学生仍是以学习为主,可以经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许创业来保持自己日子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即便有些学生参加劳作,所得的收入也无法付出贵重的膏火及日渐高涨的消费开销。假如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劳作来取得自己学习和日子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停学的或许。当然,在实际日子中,爸爸妈妈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状况较为稀有,大多景象是爸爸妈妈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结大学学业而乐意付出全部。
2、爸爸妈妈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自动付出抚育费尽管是一种常态,但这仅仅爸爸妈妈在道德上的责任,并不是法定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关于何为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最高院有两个不同的解说,一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则包含的三种:(1)损失劳作才能或虽未彻底损失劳作才能,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日子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日子才能和条件的,该解说在新《婚姻法》施行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十条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许损失或未彻底损失劳作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的成年子女。”该解说是在新《婚姻法》施行之后所作出。关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说无规模约束,然后解说将规模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因为这两个解说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准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十条规则。
3、经过上述剖析可知,在实际日子中,尽管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作来付出自己的教育、日子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抚育责任依法约束在必定时刻规模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求,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某娟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损失或未彻底损失劳作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其无权要求聂某林持续付出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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