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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不能乱找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3:06

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自傲,即假如想要解雇某个职工,总会想办法找到某个适宜的\"理由\"。这种自傲源自企业相对于职工的强势位置,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强势位置的存在,这种自傲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由于法令为了维护居于相对弱势位置的职工的权益,对企业解雇职工的行为设置了一些条件,加剧了企业的职责。比方,因职工不服企业的解雇决议而发作争议需由裁定或司法组织裁判时,企业应对其解雇决议具有充沛的现实和法令根据负举证职责,这一举证职责适当凶猛,它要求企业有必要对其解雇决议所根据的现实和法令进行全面、具体地举证阐明。以证明解雇决议理由的\"充沛性\",在此\"充沛性\"方面如稍嫌缺乏,则该解雇决议就会被裁判组织吊销,其结果是严峻的,即劳作联系康复,企业应补偿职工自被解雇之日起至劳作联系正式康复之日期间的薪酬丢失。实践中上述相似事例不在少数,值得注意的是,解雇争议中企业败诉率远远高于职工,这与企业的盲目自傲不无关连,因而,企业在解雇职工时需慎而又慎,切忌盲目自傲,无谓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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