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人物和事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9:09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 1998年10月原告勤劳搜集民间材料及查阅很多史料创造编写的15万字的人物传记《纪事》一书,由云南民族出书社出书发行。2003年5月原告购买了一套《钱王》VCD,2004年5月购买一本由某出书社出书的电视文学剧本《钱王》。经阅览、比照,且编剧张某在剧本序文(一)中,也供认该剧本参照原告著作《纪事》一书编写而成,原告承认被告的改编、拍照、制造行为侵略了原告的著作权。2002年10月被告某电视台、某电视公司、某出书社等联合制造,将被告张某执笔改编的电视文学剧本《钱王》拍照成20集电视剧,某电视台播出,原告以为,被告根据原告《纪事》一书编写剧本,拍照电视剧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及邻接权。而且,《钱王》剧本在人物、情节联系上,与原告《纪事》中首要人物、情节相同,被告张某著作运用的首要史实系《纪事》一书中的内容,并有很大的曲解,因而侵害了原告著作的完整权。被告以盈利为意图,改编、拍照及制造电视剧,未付出原告酬劳,侵害了原告获取酬劳权。要求判令:1.六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当即中止《钱王》的播放;2. 六被告付出代理费及诉讼实践支出费用25,166.8元。庭审中,原告托付代理人清晰表明,以为六被告侵略了原告的改编权、修改权、维护著作完整权、获取酬劳权、摄制权。
被告张某、某出书社辩称:《钱王》不是根据原告的《纪事》一书改编的,而是根据原告书中说到的史实,查找前史材料,进行很多创造完结的,不属于改编的领域,原告是文物管理所所长,其时受某县政府指使主意向被告供给史实材料,应以为是认可被告运用。且,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
被告某电视台辩称:编剧的署名是根据与某县政府的约好进行的,原告供给的材料也是政府的指使,原告没有参与创造,不应当享有取得酬劳的权力。原告没有参与拍照,供给材料只能是劳务酬劳联系,无权要求著作权含义 上的酬劳,文学著作和电视剧著作不能同等。被告某电视公司辩称:《钱王》剧本没有侵略原告著作的改编权,更没有侵略原告著作的完整权。原告以两本书中的人物、故事等的某些类似就以为我方侵略其权力是缺少法律根据的。如构成侵权也应由某县政府承当相应的职责。《钱王》是由某出书社承制,我方不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