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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侵犯他人利益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0:45
在许多时分,咱们可能会签定一些合同,在签定合同的时分咱们必定要注意这个合同的有用性,假如合同的内容侵略了别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收效?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协议侵略别人利益是否有用
2008年3月13日,胜达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半山湾农场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约好胜达公司以2500元/吨的价格向半山湾农场购买800吨优质冬小麦,算计价款200万元;半山湾农场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800吨冬小麦悉数运至胜达公司;胜达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付出40万元货款,余款160万元于啤酒出售旺季往后始行付款,至2009年1月15日前付清。时至2009年4月份,胜达公司仍有50万元货款未付出,出产也不景气。
2009年5月份,胜达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卖了出产设备,全面停产;一起应公司所在地明箜村委(明知胜达公司负债)的恳求,与明箜村委会缔结赠与协议,约好胜达公司将一切房产(价值40万元左右)赠送给明箜村委会,若胜达公司股东今后五年内涵该村建厂,该村委会关于其土地运用和租借村委一切房子予以优先考虑。至申述时,一切涉案房产均已过户。半山湾农场申述要求以胜达公司卖去设备的20万元金钱实行责任,并承认胜达公司与明箜村委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判定:
法院通过审理以为被告与第三方签定的赠予协议危害了原告的利益,该协议无效,支撑原告诉求。
律师说法:
首要,胜达公司与半山湾农场签定了购销合同,半山湾农场有准时按质交给货品的责任,胜达公司则应负依合同实行付出货款的责任;但是胜达公司将产业无偿赠与别人,导致不能实行付出货款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0条“赠与人为了躲避应实行的法定责任,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别人,假如好坏关系人建议权力的,应当确定赠与无效。”的规则,胜达公司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明箜村委明知胜达公司负债,却以日后为胜达公司股东在其村建厂提供方便为钓饵,恳求与其签定赠与协议。签定协议的结果是明箜村委无偿的得到价值40万的房产,胜达公司以其本应还账的产业赠与别人为其股东换来日后利益。明箜村委和胜达公司的行为明显损害了第三人半山湾农场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规则,胜达公司和明箜村委歹意勾结,签定赠与协议,危害第三人半山湾农场的合法利益,其签定的合同应当无效。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咱们签定的合同,现已损害了别人的利益,让我这个合同是无法进行收效的,这不契合咱们国家的规则,假如咱们想要合同收效的话,那么有必要确保合同内容归于两边的实践意思表达,不违背国家规则,不损害别人利益。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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