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6:27
现在的社会的竞争力是非常大的,这也导致了现在的公司直接面临着破产的状况,而并不是每一个公司在破产的时分都是没有债款的,那么破产企业的债款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怎么办?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破产企业的债款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怎么办
可将债款按份额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款人,一起告诉破产企业的债款人。
相关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条破产恳求受理时归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以及破产恳求受理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债款人获得的产业,为债款人产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一年内,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一)无偿转让产业的;(二)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的;(三)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的;(五)抛弃债款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六个月内,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可是,单个清偿使债款人产业获益的在外。
第三十三条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躲避债款而藏匿、搬运产业的;(二)虚拟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许第三十三条规则的行为而获得的债款人的产业,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的出资人没有彻底实行出资责任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债款人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吞的企业产业,管理人应当追回。
听讼小编提醒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管理人能够经过清偿债款或许供给为债款人承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破产企业的债款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怎么办
可将债款按份额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款人,一起告诉破产企业的债款人。
相关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条破产恳求受理时归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以及破产恳求受理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债款人获得的产业,为债款人产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一年内,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一)无偿转让产业的;(二)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的;(三)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的;(五)抛弃债款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六个月内,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可是,单个清偿使债款人产业获益的在外。
第三十三条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躲避债款而藏匿、搬运产业的;(二)虚拟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许第三十三条规则的行为而获得的债款人的产业,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的出资人没有彻底实行出资责任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债款人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吞的企业产业,管理人应当追回。
听讼小编提醒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管理人能够经过清偿债款或许供给为债款人承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