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6:02
发布部分: 最高公民法院发布文号: 察哈尔省公民法院: 1951年3月11日察民字第6号陈述悉。你院1951年11月30日察审字第176号陈述请示关于县公安队员撤销婚约是否依照现役革命军人撤销婚约之规定处理的问题,经与有关机关联络,依据1951年12月10日经中心和军委赞同“关于整编各级公民公安机关、各地公民警察和公民公安部队的决议”第五条“……原有的正规公安装备及省、市、专、县各级的当地公安装备,一致整编为中国公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受公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一致统辖。……”因而,整编后县公安部队的人员,应算入现役革命军人范围内,其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处理。 . 附: 察哈尔省公民法院恳求指示处理撤销婚约定见的陈述 (察审字第176号 ) 最高公民法院: 兹关于县公安部队队员撤销婚约有两个问题,恳求指示处理方法,以便遵办。 一、关于县公安队队员,恳求撤销婚约,是否与现役革命军人相同,须得公安队员赞同,始能撤销。 二、公安队员的未婚妻,恳求撤销婚约,因公安队员不赞同,经判定禁绝撤销后,男方坚决要成婚,女方坚决回绝,经法院与妇联调停无效,而女方因不能撤销婚约而目的自杀,对这种案子,究应怎么处理,希指示遵办。 1951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