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座票能否要求退还火车票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6:54我国的高铁是国际是最为先进的,运营的量程也是国际是最长的,高铁现已成为公民出行的首要方法之一,坐高铁出行有些是归于无座位的无座票,那么无座票能否要求交还火车票款?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无座票能不能要求交还火车票款
2010年3月12日,河北沧州某律师在淄博站购买当日淄博至沧州的D56次火车票一张,付出票价106元。车票票面记载,“06车无座”。该律师上车后没有座位,一向站立抵达沧州站。该律师以为,依照《铁路法》、《价格法》、《铁路旅客运送规程》等法令法规的规矩,铁路部分应当依照规矩收取运送费用,而铁道部却没有规矩无座票的票价率。自己付出的106元应当是动车二等座的票款,自己在站立搭车的情况下,不该付出票款。因而申述铁路部分,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票款106元。
【争议焦点】
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铁路动车刚开行时,铁道部许诺不超员,选用航空式服务。铁道部发布的《动车组列车旅客运送管理办法》清晰规矩:“动车组直通列车不得超员”。依据人人有座位的搭车条件,铁道部规矩了相应的票价。据此,从淄博至沧州的二等座车票价是106元。原告所乘列车归于直通动车组,而无座搭车与有座搭车条件不同较大,这样,铁路出售超员无座票时依照有座票价收取106元就没有依据,违背了规矩,多收了票款。所以,能够对比特快列车的票价,判令被告交还多收的票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是一同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纠纷。首要,该合同是两边自愿缔结的,原告购买车票时现已知道是无座票,两边就此达成了协议,因而合法有用。其次,该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因为原告的车票为无座票,故被告未能为其供给座位不违背合同约好。终究被告依照合同约好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运送合同实行结束。原告在享用合同权力后,应当实行合同责任,付出票款。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理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分没有规矩无座票票价率的情况下,原告无座搭车是否应当交还票款。该争议焦点触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收取的票价是否符合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矩:“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分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矩》第十四条规矩:“详细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分发布的票价表为准”。依据上述规矩,被告作为铁路运送企业,只要依照票价表规矩的票价出售车票的责任,而没有拟定详细票价的权力。本案中,在现行票价表没有规矩无座票票价率的情况下,被告依照票价表收取原告淄博至沧州的规矩票价106元,并未多收票款,彻底符合规矩。至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分没有规矩无座票票价率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危害旅客合法权益,则不归于本案审理的规模。二是原告与被告是一种什么法令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两边构成的是铁路旅客运送合同法令关系。合同缔结时,被告在火车票票面清晰记载的“06车无座”,是对原告的特别提示,是合同的一项详细内容。原告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作为一名律师,应当知道该合同内容的清晰意义。假如对此存在贰言,应当在购票其时当即提出。但原告在获得火车票后,却没有提出任何贰言,阐明原告其时对“06车无座”的约好是认可的,两边自愿达成了协议。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给客票时依法建立。之后,被告依照票面记载的约好实行了合同责任,把原告安全运抵到站,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即便铁路部分在出售车票时违背了“动车组直通列车不得超员”的规矩,也仅仅一种行政规章上的违规行为,与合同的缔结和实行不是一个法令关系。
综上,本案所涉铁路旅客运送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相等自愿缔结的,原告在合同缔结时对“06车无座”是认可的,被告在缔结合一起没有多收票款,在实行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在享用合同权力后,应当实行合同责任。所以,原告关于在站立搭车的情况下不该付出票款的建议和要求被告交还票款106元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应当判定驳回。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无座票能不能要求交还火车票款”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铁路运营部分在没有违规多收票款的情况下,乘客要求交还火车票款是不合理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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