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成员选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0:17破产清算人,指破产宣告后,接收破产产业并担任对其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一起被赋予代表破产企业展开必要的民事活动,挂号债务,对相关权力进行承认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47条的规则,我国的法令将破产清算人称为“破产清算组”。英美法一般称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日本法称之为“破产管财人”;我国的台湾地区称之为“破产管理人”。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立法者对破产清算人的法令地位、性质的不同考虑,但各国建立破产清算人准则的意图都是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地进行。因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制订于一九八六年,带着稠密的年代痕迹和计划经济的颜色,今后虽经《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未能从根本上处理相关问题。因为准则上的缺点,我国的破产清算人准则中至少存在着:1、应清晰界定破产清算人的法令地位;2、应加强对破产清算人的监督;应完善承认债务、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程序。本文企图仅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和考虑,并对处理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