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能否要求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6:38按照国务院发布于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的《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则,住宅公积金归于员工个人一切,住宅公积金的一切权是约束性一切权,员工对公积金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四项功能的行使遭到必定程度的约束。从其性质来看,住宅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储、单位赞助、统一管理、专项运用的住宅长时间储金,实践上便是平常收入的储藏,一部分从个人每月薪酬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归于薪酬的一部分,住宅补贴也归于薪酬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归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公积金和住宅补贴归于其他应当归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
在离婚案子中详细处理住宅补贴和住宅公积金问题时,首先应严厉区别金钱获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切割的仅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宅补贴和住宅公积金。在详细操作上,能够先计算出两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宅公积金、住宅补贴总额再切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宅公积金的事由,故应通过折抵后,由一方依据其具有的公积金、住宅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