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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23:00
【案情】因吴女士向景某告贷8万元未还,景某诉讼至法院。2008年11月,法院作出判定,承认吴女士在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景某告贷本金8万元。2009年3月,景某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因吴女士无力偿还,故该笔金钱未能实行。吴女士、吴女士之弟弟吴某均系吴太太的子女。吴太太在世时,以自己名义购得坐落市区住宅一套,2010年1月5日,吴太太因病逝世。2010年4月13日,吴女士及弟弟吴某在某公证处处理吴太太的遗产承继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吴太太所购房子属,由吴某承继。吴女士将房子归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吴某。且处理房子产权过户为吴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吴女士抛弃承继房子遗产比例的行为无效。【不合】债款人抛弃承继权以逃债债务人可否行使吊销权?第一种定见,吴某所承继的房子包含赠与的部分,现已进行合法登记手续,且归于好心获得,景某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第二种定见,吴女士所享有的是一种等待产业权力,不归于实践所得产业。故关于景某的申述不予支撑;第三种定见,不管吴女士是否实践得到该产业的比例多少,或许是否具有法定理由掠夺其对吴太太的产业承继权力,在没有依法承认的情况下,还应该以为其承继权的存在,因此,其抛弃产业的承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的利益危害。【管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吴女士欠景某告贷8万元未还的现实已被收效判定所承认,且其应在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告贷本金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发作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裁决、当事人有必要实行……”的规则,吴女士应实行该收效判定。吴女士的母亲吴太太逝世,吴女士作为法定承继人,其对吴太太遗产享有承继的比例。吴女士在明知其尚欠景某告贷8万元未还的情况下,抛弃承继吴太太遗产导致其实行债款不能,客观上对景某的债务形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因债款人抛弃到期债务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债款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景象的,债务人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景某以吊销权提申述讼,契合行使吊销权的法定要件。吊销权的建立意图在于避免因债款人产业的不妥削减形成债务的不能实现,因此吊销权的标的应为以产业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吴女士能够获得法定承继人的资历,无疑是依据其特定的身份联系,但承继发作时,其抛弃承继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产业权力,假使因此而危害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能够依据前述法律规则,行使吊销权。吴女士在明知不能清偿债款的情况下抛弃承继的产业,显着影响其清偿债款的才能,亦有悖于诚信准则,故景某要求承认吴女士抛弃承继的行为无效的诉讼恳求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则“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责任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吴女士抛弃承继房子的行为无效。假使,吴太太在生前有遗言,将该房子的产业所有权清晰给其儿子吴某,或许吴女士自己对吴太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七条所规则的:(一)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二)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三)遗弃被承继的,或许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重的;(四)假造、篡改或许毁掉遗言,情节严重的。”才损失承继权。而在没有上述情况发作的情况下,债务人是能够行使吊销权(承认之诉)提申述讼,至于是否存在遗言承继或许是否损失承继权是后一个给付之诉的诉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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