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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0:59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合法依据扫除规模的有关规则。期望给有需求的朋友们供给一些协助。接下来,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去看看吧。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合法依据扫除的相关规则:
第五十六条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应当予以扫除。搜集依据、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许严重影响司法公平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不能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对该依据应当予以扫除。
在侦办、检查申述、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扫除的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扫除,不得作为申述定见、申述决议和判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指控、告发或许发现侦办人员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的,应当进行查询核实。关于确有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应当提出纠正定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进程中,审判人员以为或许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查询。
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依法予以扫除。请求扫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的,应当供给相关头绪或许资料。
第五十九条在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查询的进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依据资料不能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告诉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他人员出庭阐明状况;人民法院可以告诉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他人员出庭阐明状况。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阐明状况。经人民法院告诉,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关于通过法庭审理,承认或许不能扫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对有关依据应当予以扫除。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解人两边质证而且查实今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的时分,应当依法处理。
目前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中不合法依据扫除的详细的详细规则:
《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为标准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说,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刑事案子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归于不合法言词依据。
第二条 经依法承认的不合法言词依据,应当予以扫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批准逮捕、检查申述中,关于不合法言词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扫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四条 申述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作业人员或许其辩解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许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定见或许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许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申述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查询。
法庭争辩完毕前,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查询。
第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供给涉嫌不合法取证的人员、时刻、地址、方法、内容等相关头绪或许依据。
第七条 经检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供给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进程录音录像或许其他依据,提请法庭告诉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许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扫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告诉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获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则,主张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告诉,讯问人员或许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阐明资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许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依据。
控辩两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争辩。
第八条 法庭关于控辩两边供给的依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告休庭,对依据进行查询核实。必要时,可以告诉检察人员、辩解人参与。
第九条 庭审中,公诉人为供给新的依据需求补充侦办,主张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赞同。
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请求告诉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许其他证人到庭,法庭以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告延期审理。
第十条 经法庭检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未供给不合法取证的相关头绪或许依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已供给不合法取证的相关头绪或许依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供给的依据的确、充沛,可以扫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不合法获得的。
关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依据确认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或许已供给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定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检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检察人员不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或许已供给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说是不合法获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依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则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依据、书证的获得显着违背法令规则,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不然,该依据、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不合法依据扫除适用规模
1、执法机关违背法定程序制造的查询搜集的依据资料;2、在逾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造或提查搜集依据资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纳不合法手段制造或查询搜集的依据资料;4、执法机关以不合法的依据资料为头绪查询搜集的其他依据。
不合法依据扫除法令特征
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的主体一般状况下,由不合法依据取证进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动议的时刻传统的方法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选用在法庭审理条件出动议。听审成果由法官掌管听审的,由法官作出判决;不是由后来决议案子的法官,而是由较初级的司法人员掌管的,因为其无权作出判决,而只能作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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