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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1:28

陆某于2008年3月24日向韩某告贷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据给韩某,肖某作为确保人在该欠据上签名。欠据中约好:若陆某到期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告贷到期后,陆某一向未还。为此,韩某申述要求陆某与肖某归还告贷30000元。www.xiao688.com
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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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肖某作为确保人,与韩某约好陆某到期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该确保为一般确保。针对本案债款人与确保人是否能作为一起被告存在不同定见。 www.qqtu5.com
第一种定见以为在连带职责确保中,确保人与债款人是一申述讼人,而在一般确保中不能将债款人与确保人在诉讼中列为一起被告。因为在诉讼程序大将一般确保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一申述讼,侵害了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因而,应先审理债权人申述债款人的债款胶葛,待在审判之后并就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时,再审理债权人与一般确保人的确保胶葛。 www.xiao688.com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一般确保中,人民法院能够将一般确保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一申述讼,这样能够削减债权人的诉讼本钱,进步诉讼功率,契合诉讼效益准则。 http://www.yingyu6.com
分析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确保中,确保人在债款人以其产业清偿债款之前,享有的拒肯定债权人清偿的权力。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确保中行使,而对连带职责确保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这种一般确保人所专属的抗辩权,根据一般确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发生,由一般确保人直接获得和专门享有的对立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清晰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因确保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确保人和被确保人一起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债权人仅申述确保人的,除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诉被确保人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债权人仅申述被确保人的,可只列被确保人为被告。”
笔者以为,此定见并未区别一般确保与连带职责确保。在一般确保中,确保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一申述讼,人民法院不能强即将一般确保人与债款人列为一起被告。可是,假如债权人便是一起申述债款人与一般确保人,若根据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其列为一申述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本钱,无故添加诉累。一般确保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一般确保人列为被告并断定其承当职责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到对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之时,方由一般确保人承当职责。在此之前不会导致一般确保人承当职责,主要是因为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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