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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23:36
一方面,行政强制实行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法,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台,是行政次序的底子保证;另一方面,乱用行政强制实行手法、违法进行行政强制实行,将会直接侵略公民的基本权力,形成非常不良的社会结果。这就需求健全合理的行政强制实行准则来进行调整和标准。
法律咨询:行政机关强制实行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答复:
①实行根据是现已收效的行政决议。②当事人在行政决议要求的或许合理的实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行义务。③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就该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记载、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强制实行决议。
强制实行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强制实行的理由和根据;
(三)强制实行的方法和时刻;
(四)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称号、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根据证明有搬运或许藏匿资产痕迹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当即强制实行决议。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实行决议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回绝接纳或许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实行:
(一)当事人实行行政决议确有困难或许暂无实行才能的;
(二)第三人对实行标的建议权力,确有理由的;
(三)实行或许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且中止实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以为需求中止实行的其他景象。
中止实行的景象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康复实行。对没有显着社会损害,当事人确无才能实行,中止实行满三年未康复实行的,行政机关不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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