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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夫妻为离婚准备所签订离婚协议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0:47
解读夫妻为离婚预备所签定离婚协议的效能?
民政部门在为男女两边处理时,一般要求两边就等问题协商一致并达到书面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完成与爱人离婚的意图,在家庭产业切割处理上作出极大退让,待爱人与自己在民政部门后,再以夫妻产业切割显失公正为由诉到法院要求从头切割产业。
怎么看待此类在民政部门掌管下达到的协议的效能问题,实务中知道纷歧,为处理这一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因而,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制造布景和初衷而言,其第8条所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挂号离婚时达到的。
至于夫妻两边离婚而自行达到的产业切割协议的效能怎么,因实务中详细状况比较复杂,故需求结合详细的状况区别对待。
比方:有许多夫妻为民政部门离婚自行达到产业切割协议,但因两边和洽而未离婚,又共同生活若干时刻后再次发生对立才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此刻一方当事人拿出此前协议要求据此分配产业,另一方则以其时为协议离婚而达到的产业切割协议因过后未离婚现已失去了作为为由回绝依照其时为协议离婚而达到的这种为离婚达到的产业切割协议,因两边和洽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刻,协议签定的布景现已发生了改变,除非当事人均予认可,不然协议内容现已无法何代表此次胶葛发生后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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