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何辨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3:23
融资租借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法,当企业需求运用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时(如工程机械、轮船、飞机等),假如没有满足的资金购买时,能够向租借公司供给必定的租金而获得该设备的运用权,那么融资租借合同的法令特征怎么区分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一、融资租借合同的法令特征怎么区分
(1)融资租借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融资租借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即建立,而非以租借物或租金的实践交给为条件。因而,融资租借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另依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则,融资租借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式,从融资租借合同的实践来看,因为融资租借合同的缔结和实行均系比较复杂的,并且触及金额往往比较巨大。因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的,该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因而,融资租借合同为要式合同。
(2)融资租借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彼此享有权力、承担责任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权力是以偿付价值为条件的合同,在融资租借合同中,租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责任,租借人享有的权力便是承租人负有的责任。反之亦如此。无论是租借人仍是承租人,经过实行融资租借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必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获得该利益时都有必要付出相应的价值。
(3)融资租借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借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租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租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有必要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二、融资租借合同怎么进行法令分类
融资租借合同因买卖方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依据买卖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首要可分为如下几种根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借合同。即与融资租借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租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借合同的一种最首要的方式。租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借物的挑选,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借物品,交给承租人运用,并由承租人交给租金。因为其省劲省时,手续简洁的特色,这种方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喜爱,我国融资租借事务中大多采纳此种方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借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好,承租人一起以租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终究承租人缔结另一个融资租借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借物和租借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依据该合同,承租人向租借人处理租借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终究承租人运用,其间承租人和租借人均为租借公司。转租借买卖中作为第三人的终究承租人往往要付出比典型租借承租人高的租金。因而,此种合同方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求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选用。
(3)回租式融资租借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方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景象下被选用: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刻,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置办所需的租借物,转售给租借公司,然后再从租借公司租回租借物运用;企业资金不足,但具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刻,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借公司,收取现款,以解当务之急,在售出设备的一起向租借公司处理租借手续,由企业持续运用原有设备。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