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2: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认加工承包合同实行地问题的函
(1989年8月8日 (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怎么确认加工承包合同实行地问题,经研讨答复如下:
合同实行地应为合同规则责任实行的地址。加工承包合同首要是以承包方依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结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包方履约又是以运用自己的设备、技能、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而,加工承包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则责任实行的地址,即合同实行地。可是,本案合同签定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包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实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统辖权。现两院在统辖上发作争议,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则,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