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主张死亡肇事司机法定继承人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9:12
【案情】
丧偶的丁某驾驭小型汽车(车内载郭某)与胡某军驾驭的重型厢式卡车发作磕碰,导致丁某、郭某逝世,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端。交警部门确定丁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胡某军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郭某在事端中不承当职责。郭某的亲属遂申述丁某的仅有儿子在承继遗产份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对此案的处理,补偿权力人张逝世闯祸司机的法定承继人担责,是否应对承继发作的现实负举证职责
第一种观念以为,补偿权力人建议侵权人法定承继人补偿依法有据,其建议权力不能被驳夺,故即使其不能举证证明承继的现实,也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应判定支撑其诉请,可等履行阶段再查明承继的遗产。
另一种观念以为,补偿权力人应承当举证职责,如其不能,应根据民事诉讼根据规则的规则承当败诉危险。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剖析如下:
一、我国承继法对此有清晰详细
我国《承继法》第33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2条规则:“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时,如有法定承继人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缺少清偿时,剩下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假如只需遗言承继和遗赠的,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因而,上述规则清晰了法定承继人只需取得被承继人的遗产,就有职责依照次序和份额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即当被承继人作为侵权行为人逝世,补偿权力人在诉讼中应承当举证职责,证明侵权人有遗产且被法定承继人取得,即证明承继已实践发作的现实。不然,补偿权力人将承当举证不能的败诉危险。
二、应区别建议职责与举证职责
现实上,补偿权力人常常混杂建议职责与举证职责的概念。补偿权力人以为,尽管其当时不能承当举证职责,但其建议补偿的权力不能被驳夺,故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应支撑其诉请,可待履行阶段再举证。实质上,补偿权力人诉请侵权人的法定承继人承当补偿职责,该申述被允许进入到诉讼程序,便是对其建议补偿权力的承认,亦是其建议职责取得支撑的表现。而关于举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2条有清晰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缺少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因而,补偿权力人尽管建议了权力,但因其举证不能,依法应承当败诉危险。
三、应区别驳回申述和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申述,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通过审理,发现原告的申述不契合申述条件,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申述的诉讼行为。它发作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针对的目标为原告,且适用的法令文书应为裁决书。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契合申述条件的案子,立案后通过审理,以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少现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或超越诉讼时效,判定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它既能够针对原告亦可针对被告,适用的法令文书应为判定书。
因而,当侵权胶葛发作时,补偿权力人虽不能证明承继的现实,但其申述是契合条件的,仅仅因其诉讼请求缺少现实根据,故法院应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定。
不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则为补偿权力人供给了进一步的法令救助途径。该条规则:“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根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二)……。”因而,判定收效后,补偿权力人假如能证明承继的现实时,能够“有新根据,足以推翻原判定为由”请求再审而取得胜诉。
丧偶的丁某驾驭小型汽车(车内载郭某)与胡某军驾驭的重型厢式卡车发作磕碰,导致丁某、郭某逝世,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端。交警部门确定丁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胡某军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郭某在事端中不承当职责。郭某的亲属遂申述丁某的仅有儿子在承继遗产份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对此案的处理,补偿权力人张逝世闯祸司机的法定承继人担责,是否应对承继发作的现实负举证职责
第一种观念以为,补偿权力人建议侵权人法定承继人补偿依法有据,其建议权力不能被驳夺,故即使其不能举证证明承继的现实,也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应判定支撑其诉请,可等履行阶段再查明承继的遗产。
另一种观念以为,补偿权力人应承当举证职责,如其不能,应根据民事诉讼根据规则的规则承当败诉危险。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剖析如下:
一、我国承继法对此有清晰详细
我国《承继法》第33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2条规则:“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时,如有法定承继人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缺少清偿时,剩下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假如只需遗言承继和遗赠的,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因而,上述规则清晰了法定承继人只需取得被承继人的遗产,就有职责依照次序和份额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即当被承继人作为侵权行为人逝世,补偿权力人在诉讼中应承当举证职责,证明侵权人有遗产且被法定承继人取得,即证明承继已实践发作的现实。不然,补偿权力人将承当举证不能的败诉危险。
二、应区别建议职责与举证职责
现实上,补偿权力人常常混杂建议职责与举证职责的概念。补偿权力人以为,尽管其当时不能承当举证职责,但其建议补偿的权力不能被驳夺,故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应支撑其诉请,可待履行阶段再举证。实质上,补偿权力人诉请侵权人的法定承继人承当补偿职责,该申述被允许进入到诉讼程序,便是对其建议补偿权力的承认,亦是其建议职责取得支撑的表现。而关于举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2条有清晰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缺少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因而,补偿权力人尽管建议了权力,但因其举证不能,依法应承当败诉危险。
三、应区别驳回申述和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申述,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通过审理,发现原告的申述不契合申述条件,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申述的诉讼行为。它发作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针对的目标为原告,且适用的法令文书应为裁决书。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契合申述条件的案子,立案后通过审理,以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少现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或超越诉讼时效,判定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它既能够针对原告亦可针对被告,适用的法令文书应为判定书。
因而,当侵权胶葛发作时,补偿权力人虽不能证明承继的现实,但其申述是契合条件的,仅仅因其诉讼请求缺少现实根据,故法院应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定。
不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则为补偿权力人供给了进一步的法令救助途径。该条规则:“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根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二)……。”因而,判定收效后,补偿权力人假如能证明承继的现实时,能够“有新根据,足以推翻原判定为由”请求再审而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