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0:20
行政诉讼时效的证明职责包含原告的证明职责、被告的证明职责、第三人的证明职责、行政诉讼时效利益的扔掉,在申述阶段原告对其申述是否超越时效不负证明职责,民事诉讼时效的证明职责,仅仅因被告行使时效抗辩权时才发作。相关内容请阅览下文。。
所谓行政诉讼时效的证明职责,也便是处理由谁来证明原告的申述是否超越时效的问题。民法理论对时效的举证职责倾向于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因为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采纳的是胜诉权消除主义,因而,在申述阶段原告对其申述是否超越时效不负证明职责,民事诉讼时效的证明职责,仅仅因被告行使时效抗辩权时才发作。行政诉讼因为其自身的特色,因而有关时效的证明职责也有别于民事诉讼。
1、关于原告的证明职责
行政诉讼时效采纳的是申述权消除主义,因而原告在申述阶段即负有证明其申述未超越时效的证明职责。《解说》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七)申述超越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这便是说,原告在申述时,有责任证明自己的申述未超越时效,不然面对其诉讼不被法院受理或许受理后被驳回的或许。
2、关于被告的证明职责
《解说》第二十七条规则“原告对下列事项承当举证职责:(一)证明申述契合法定条件,但被告以为申述超越申述期限的在外”,这便是说在审查申述阶段,原告证明了其申述契合在法定期限内后,如被告仍行使时效抗辩权,则应由被告承当举证职责。
3、关于第三人的证明职责
《解说》对第三人的证明职责是有所遗漏的。笔者试以审判实践中一事例加以阐明,原告王某要求吊销某镇政府的婚姻登记,本案列原告之妻为第三人,被告因某种原因,无所谓婚姻登记的吊销与保持,因而对本案是否超越时效并不介意,因为婚姻登记的吊销与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当第三人就原告的申述是否超越时效提出异议时,法院就应当要求第三人对此举证,第三人有权力也有责任举证。此刻,第三人就成为时效举证职责的主体。
4、关于行政诉讼时效利益的扔掉
诉讼时效期满后,享用时效利益之人,关于因时效完结遭受危害之人,不以时效完结为事由予以抗辩,属时效利益的扔掉(4)。民事诉讼时效利益的扔掉,是民事主体处置自己既得民事权力之行为,无害于社会公益及法令次序,对此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受诉讼时效约束”。行政诉讼时效期限界满后,被告行政机关不行使抗辩权,应怎么处理?笔者以为,这不能参照民法通则的做法。详细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表现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诉讼时效准则意图之一是维护行政法令关系的安稳,行政机关不行使抗辩权,虽有或许“维护”了原告的利益,但却是对法令规则的时效准则的蹂躏,违反了时效准则的立法原意,因而法庭审理中,应不予支撑。
所谓行政诉讼时效的证明职责,也便是处理由谁来证明原告的申述是否超越时效的问题。民法理论对时效的举证职责倾向于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因为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采纳的是胜诉权消除主义,因而,在申述阶段原告对其申述是否超越时效不负证明职责,民事诉讼时效的证明职责,仅仅因被告行使时效抗辩权时才发作。行政诉讼因为其自身的特色,因而有关时效的证明职责也有别于民事诉讼。
1、关于原告的证明职责
行政诉讼时效采纳的是申述权消除主义,因而原告在申述阶段即负有证明其申述未超越时效的证明职责。《解说》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七)申述超越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这便是说,原告在申述时,有责任证明自己的申述未超越时效,不然面对其诉讼不被法院受理或许受理后被驳回的或许。
2、关于被告的证明职责
《解说》第二十七条规则“原告对下列事项承当举证职责:(一)证明申述契合法定条件,但被告以为申述超越申述期限的在外”,这便是说在审查申述阶段,原告证明了其申述契合在法定期限内后,如被告仍行使时效抗辩权,则应由被告承当举证职责。
3、关于第三人的证明职责
《解说》对第三人的证明职责是有所遗漏的。笔者试以审判实践中一事例加以阐明,原告王某要求吊销某镇政府的婚姻登记,本案列原告之妻为第三人,被告因某种原因,无所谓婚姻登记的吊销与保持,因而对本案是否超越时效并不介意,因为婚姻登记的吊销与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当第三人就原告的申述是否超越时效提出异议时,法院就应当要求第三人对此举证,第三人有权力也有责任举证。此刻,第三人就成为时效举证职责的主体。
4、关于行政诉讼时效利益的扔掉
诉讼时效期满后,享用时效利益之人,关于因时效完结遭受危害之人,不以时效完结为事由予以抗辩,属时效利益的扔掉(4)。民事诉讼时效利益的扔掉,是民事主体处置自己既得民事权力之行为,无害于社会公益及法令次序,对此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受诉讼时效约束”。行政诉讼时效期限界满后,被告行政机关不行使抗辩权,应怎么处理?笔者以为,这不能参照民法通则的做法。详细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表现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诉讼时效准则意图之一是维护行政法令关系的安稳,行政机关不行使抗辩权,虽有或许“维护”了原告的利益,但却是对法令规则的时效准则的蹂躏,违反了时效准则的立法原意,因而法庭审理中,应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