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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位权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9:59
代位权准则是我国合同保全准则中的一项重要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对此作了清晰的规则。合同的保满是指法令为避免因债款人的产业不妥削减而给债款人的债款带来危害,答应债款人对债款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维护其债款。合同的保全的意图在于战胜曾经长期存在的债款人躲避债款、危害债款人利益以及三角债等问题,保证买卖安全,以维护债款人合法利益、保证债款人债款的顺利完成。《合同法》中合同的保全准则首要有代位权准则和撤销权准则。一、代位权概念及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代位权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权力的权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则精力,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三个要件。1、债款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款,且该债款有必要是到期债款,并且有必要对错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权力。这儿应留意,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权力,不能行使代位权,首要包含:①非产业性权力,如监护权、离婚请求权;②首要为维护权力人无形权益的产业权,如抚育请求权,因生命健康等遭到危害而发生的危害赔偿请求权等;③不得扣押的权力,如养老金,救济金等;④不得让与的权力。这儿应留意触及破产的问题,假如第三人破产时,没到期的,也能够行使代位权,其理由是《破产法》第31条规则:“破产宣告时,未到期债款视为已到期债款。”2、须债款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力,且陷于拖延。假如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的问题,否则是债款人对债款人行使权力的不妥干与。行使代位权有必要是主债款次债款均已到期。3、债款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款现已危害了债款人的利益。这儿应留意,债款人虽怠于行使到期债款,但其自身具有实行才能,则不会对债款人债款完成构成实际的影响和危害,也不得行使代位权。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代位权的若干问题(一)代位权的行使方法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法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法和直接行使方法。诉讼行使方法是指债款人经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法则是债款人不经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清晰规则,代位权以诉讼方法行使,这是契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由于我国现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令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漠,若规则直接行使方法很或许会呈现债款人乱用代位权,乃至呈现争抢产业等暴力、违法行为,无法完成合同保全准则的底子意图,选用诉讼方法,经过人民法院的诉讼审理程序,充分体现揭露、公平、公平,有利于保证合法利益,削减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其他纷争,有利于法令的一起施行。(二)代位权诉讼方位的确认代位诉讼中,债款人是原告,第三人即次债款人是被告,二者依法行使本诉原被告的权力和实行必定的责任,在现在司法实践中是一起的知道。可是关于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方位问题却存在不合。第一种观念以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应属一起被告,理由是从债款人作为原告申述的方位看,他是债款人,处于被告的方位,尽管债款人告第三人,但他自身归于债款人的方位;第二种观念以为债款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理由是债款人与债款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一起的利害联系,仅仅案子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联系,即判定后债款人、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或许免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款小于债款人对他的债款,则或许抵消一部分,相反则或许是债款债款的消除,故债款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种观念以为债款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代位权诉讼,理由是原告债款人对第三人申述代位行使的债款自身便是债款人的,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利害联系,没有法令联系,原告的申述危害了债款人的利益,故债款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首要,债款人代位行使后,债款人即丧失了对第三人诉讼的资历,作原告不合适;债款人不得另行申述的一起,更不能对本诉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建议;其次,债款人对第三人虽有债款,但两者不存在一起权力责任联系,实践中常呈现两者勾结,危害债款人利益的景象,故不能作为一起被告;第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丧失了对第三人即次债款人的独立请求权,可是其作为代位权联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案子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亲近的法令上的利害联系,所以债款人在代位诉讼中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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