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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丢失后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9:29
【网友问题】
2010年1月8日,我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在邮递过程中丢掉,购买方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由,回绝给我公司付货款。请问遇到这种状况,购买方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需求处理哪些手续?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17号)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品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并在认证经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则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许请求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不得核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还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丢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第一条规则的期限内,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则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则,一般交税人丢掉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假如丢掉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出售方供给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假如丢掉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出售方供给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一般交税人丢掉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假如丢掉前已认证相符的,可运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检。假如丢掉前未认证的,可运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检。一般交税人丢掉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据,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检。
假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现已超越180天,购买方能够凭出售方供给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假如出售方先开具发票,则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则,增值税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出售方应依法申报交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超出税务部分的管理权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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