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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9:03
司法判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判定人运用科学技能或许专门常识对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别并供给判定定见的活动。或许说,司法判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托付法定判定单位,运用专业常识和技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辨别和判别的一种活动。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
司法判定收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判定收费行为,保护托付人和司法判定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议》等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判定收费是指司法判定安排依法承受托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能或许专门常识对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别并供给判定定见,由司法判定安排向托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判定收费应当遵从揭露公正、诚实信用、相等有偿和托付人付费的准则。
第四条 司法判定收费规范,应当依照有利于司法判定工作可持续开展和统筹社会承受能力的准则拟定。
第五条 法医、证据、声像材料类司法判定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办理。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拟定司法判定收费办理办法以及法医、证据、声像材料类司法判定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的基准价(《司法判定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参照法医、证据、声像材料类司法判定收费规范
基准价拟定详细收费规范,或许在法医、证据、声像材料类司法判定收费规范基准价的基础上拟定起浮起伏。
在《司法判定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证据、声像材料类司法判定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拟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的状况,当令拟定全国一致的司法判定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基准价。
法医、证据、声像材料类以外的司法判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实际状况承认价格办理方法和办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八条 触及产业案子的司法判定收费,依据诉讼标的和判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依照标的额份额分段累计收取。详细份额如下:
(一)不超越10万元的,依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规范履行;
(二)超越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依照1%收取;
(三)超越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依照0.8%收取;
(四)超越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依照0.6%收取;
(五)超越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依照0.4%收取;
(六)超越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依照0.2%收取;
(七)超越1000万元的部分,依照0.1%收取。
关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实际状况拟定司法判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触及产业案子的司法判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判定中证据类的文书判定和痕迹判定中的手印判定,不适用于其他判定。
第九条 司法判定安排承受托付供给司法判定服务,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司法判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规范、收费方法、收费金额、结算方法、争议处理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判定安排需求预收或许垫付费用的,应当事前与托付人洽谈一致,并由两边签字承认。
第十一条 司法判定安排在承受托付供给司法判定服务过程中,单独约请专家参加判定或许出具咨询定见的,其费用由司法判定安排承当,但经托付人赞同的在外。
第十二条 司法判定安排在为托付人供给司法判定服务过程中,代托付人支交给司法判定人的异地判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判定收费规模,由托付人另行付出。
第十三条 司法判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助,不属于司法判定收费规模,由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规则规范代为收取后交给司法判定安排。
第十四条 司法判定费用以及代托付人付出的相关费用由司法判定安排一致收取。司法判定人不得私自向托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请求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直接托付司法判定安排进行判定的,所需判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交给司法判定安排,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司法判定安排向托付人收取司法判定费用,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合法收据。司法判定安排向托付人结算代其付出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托付人供给代其付出的费用清单及合法收据。不能供给合法收据的,托付人能够不予付出。
第十七条 契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安排供给的有用证明,请求司法判定的,司法判定安排依照有关规则减收或许免收受援人的司法判定费用。
关于不契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判定安排能够酌情减收或许免收相关的司法判定费用。
第十八条 司法判定收费实施明码标价准则。司法判定安排应当在明显方位公示司法判定收费项目、收费规范等信息,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判定收费的监督查看,对司法判定收费违法行为,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则》的有关规则进行查办。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安排发现司法判定安排有不履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许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够向司法判定安排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告发、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判定收费发作争议的,司法判定安排应当与托付人洽谈处理。两边洽谈不成的,能够请求裁定或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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