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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单位认为是个人责任,职工应该怎样抗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8:29
王菲自2009年10月10日起工作于一个香港交易公司,月薪酬5000元。可是公司既与王菲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亦未为其交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为此,王菲于上一年12月5日请求裁定,要求单位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5.5万元。面临劳作者的申述,交易公司不服,以为悉数职责归咎于王菲。 在裁定法庭上,交易公司辩称王菲入职后,不肯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在交易公司屡次要求其签定时,又遭其回绝。 交易公司方面,为了证明上述现实,由其公司的人事司理刘小姐出庭作证。
咱们北京劳作争议咨询中心的律师作为王菲的代理人,关于单位一方的建议提出抗辩,
首要,王菲原系交易公司职工,两边存在劳作联系,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是单位的法定责任,假如个人回绝签定劳作合同,那么能够依据《劳作合同施行法令》解雇该职工,而无须付出任何补偿,而本案中,即便公司的陈说现实,其没有依法解雇该职工,持续运用该职工,那么就需要承当法令职责。
第二:本案中单位的人事司理出庭作证问题,咱们以为该人事司理作为单位的人事主管领导,同单位具有利害联系,其证言不具有满足的可信度,不能充分证明个人有回绝签定劳作合同的现实。
第三,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在这里没有对为什么不签定劳作合同的原因作任何的提及,也就是说没有把未签定合同的过错职责作为付出双倍薪酬的条件。因而只需现实上存在没有签定书面合同的现实,就应该付出双倍薪酬。这看起来,对单位不公平,可是在现在的工作环境下,假如单位想签定劳作合同是十分简单的,掌握主动权的,而劳作者想签定劳作合同则就十分被迫。因为公司是强势位置,则有必要经过法令来进行介入,平衡两边利益。
本案终究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但交易公司未供给足具证明力的依据证明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期间,曾与王菲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亦未供给依据证明王菲回绝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而交易公司不同意付出由此形成的双倍薪酬,亦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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