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有关政策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2:07一、关于标准市属企业变革计划申报批阅程序的规则
通办发〔2003〕7号文中规则:
1.严厉执行方针规则,仔细制定变革计划。各主管部门在施行企业变革中,有必要按市委、市政府的一致布置和方针规则,在深化调查研讨的基础上,辅导企业制定变革计划。计划应清晰变革的方法、操作方法和过程,以及拟选用的方针根据和规模,触及员工劳作联系调整、安顿分流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事项,应在市劳作与社会保障局的辅导下标准操作。
2.树立计划申报批阅准则。各主管部门在辅导企业制定方针计划后,有必要严厉申报批阅程序。凡契合全市一致方针规则的计划,由市体改办审阅赞同;对计划触及需个案处理的一般性方针方法。由市体改办牵头召集市有关部门谈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赞同后,由市体改办审阅赞同,对计划中触及需个案处理的严重方针方法,由市体改办会同主管部门研讨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赞同后,经市属企业深化变革领导组讨论决定,由市体改办批复。
凡未经审阅赞同的企业变革计划以及有关事项,不得自行安排施行。各主管部门也不得自行出台企业变革过程中的方针性规则。
3.严厉按计划安排施行,如在施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仔细研讨对策
方法,对触及方针性事项的调整,有必要按上述程序申报批阅。
二、市属生产运营型、技能中介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施行方法及要求
通政发〔2003〕10号文件中规则:
㈠改制转企的规模和方法
列入改制转企的规模为:一切市属生产运营型和上级已清晰规则要脱钩改制的技能中介型事业单位。其他技能中介型事业单位要活跃创造条件,推动产权准则变革,逐渐向企业过渡或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改制转企可采纳如下方法:
1.出售改制。将单位公有财物全体出售。由内部员工或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等一起出资入股,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也可由员工或社会自然人独自出资认购,改制为私营或合伙运营企业。
2.吞并重组。对财物难以全体出售改制的单位,可通过揭露竞价或洽谈定价的方法,由社会法人对其施行全体或吞并。也可结合改制,由吞并方出资收买,施行控股式吞并。吞并重组既可在本体系内进行,也可跨体系进行。
3.歇业清算。关于功能弱化萎缩,难以自我生计和开展且出售重组有困难的单位,可选用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顿人员,后请求歇业销号的方法,施行崩溃。
㈡改制转企的配套方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