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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2:12
在工程修建中,发包方与承揽方呈现胶葛的状况很常见。现在的天然气候也是非常恶劣,当承揽方遭遇到不可抗力的危害的时分,承揽方是否能够要求改变合同?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案情
原告:徐某,某乡农人。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乡长。
徐某于1994年与其地点乡签订合同,承揽该乡一切的20亩果园,承揽期为10年,承揽期内每年向乡里交承揽费1万元,以果园产出的1万斤苹果抵付。1996年冬,因为气温骤降,果园里大部分果树被冻死,致使1997年苹果老练时节,徐某无法向乡团体经济组织缴付1万斤苹果。徐某提出只交给果园尚有的3000斤苹果作为承揽费,乡团体经济组织不赞同,徐某屡次找乡领导洽谈此事,均未获答应。几经洽谈不成,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变合同。
二、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1994年,徐某与其地点乡经相等洽谈,签订了果园承揽合同,承揽该乡一切的20亩果树,并约好承揽期为10年,承揽期内每年以果园产出的1万斤苹果抵付承揽费1万元。此承揽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且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规则,当属合法有用。
后因气温骤降,大部分果树被冻死,致使徐某无法向乡里缴付1万斤苹果。此不可抗力现实事实,能够据此悉数革除徐某的违约职责,并对原合同内容部分进行改变。
经过法庭掌管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乡里赞同徐某以3000斤苹果及1000元人民币作为当年的承揽费,在协议收效后5日内实行结束。
三、分析
本案触及到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实行合同的,能否革除其违约职责,以及可否对原合同内容部分进行改变的问题。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其发作不以当事人的毅力为搬运,常见的不可抗力事情有火山爆发、地震、霜冻、洪水等。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村承揽合同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因为天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实行的,当事人能够改变或革除合同。
法院在审理触及此类问题的案子时,有必要查明天然灾害所形成的危害程度和承揽人对天然灾害的防护状况,以决议合同是改变亦或革除,承揽人的职责是部分仍是悉数革除。假如承揽人现已尽了自己应尽的职责,仍不能防止标的物悉数遭受丢失,能够悉数革除承揽人的职责,若不可抗力仅使标的物部分受损,仅需改变承揽合同,部分革除承揽人的职责。
在实践中,假如两边呈现了相应的改变合同胶葛,能够经过法令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削减经济丢失。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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